哪些质量事故应向质监站报告

发布于 社会 2024-08-19
7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2-01

    影响结构安全、影响使用功能、违反强制性规定、未经设计许可擅自改动、未控制常见质量问题、违反建筑节能验收的。

    对上述问题的监督必须提出处理意见或书面指示,然后向质监站报告,否则质监站会认为监理不能发挥到现场监督检查的作用,适得其反。

  2. 匿名用户2024-01-31

    如果施工现场发生质量事故,主管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1、施工现场发生质量事故后,总工程师应立即下达《工程停工令》,要求质量事故现场及其相关部位及下道工序停止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

    2、事故发生单位按类别、等级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写书面报告。

    3、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后,监理机构积极协助和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如无直接责任的,可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客观公正地提供相应证据。

    4、监理机构在收到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调查组的技术处理意见,编制详细的施工措施方案,并报设计单位审查。

    5.监察机关制定监督实施细则。 对质量事故进行质量技术处理质量监督,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边站。 施工单位完成自查后,应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

    6、事故单位需编制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审核通过。 该组织将相关信息存档。

    7、监理下达了《工程后悔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3. 匿名用户2024-01-30

    工作验收阶段是最后的整体质量验收阶段,恐怕你可能会牵扯到之前发生的信息中,所以基本上你应该把施工期间的所有信息都准备好,包括:

    1、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

    2.勘察设计文件。

    3.监督和计划。

    4.监督实施细则。

    5.分包商资格申请表。

    6.设计披露和图纸审查会议纪要。

    7、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申请表。

    8. 项目开工报告表和项目暂停令。

    9.测量和验证数据。

    10 项目进度。

    11、工程材料、部件、设备的质量认证文件。

    12. 检查测试数据。

    13 工程变更信息。

    14、隐蔽项目验收数据。

    15、工程计量单和工程付款付款证明。

    16 监理工程师通知。

    17 监督工作联系表。

    18 检查申请表。

    19 会议纪要。

    20 通信。

    21 警司日记。

    22 主管的月度报告。

    23 质量缺陷和事故的处理文件。

    24、本司项目单位验收数据。

    25 索赔文件。

    26.《竣工结算复核意见》。

    27、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价报告等专项报告。

    28.督导工作总结。

  4. 匿名用户2024-01-29

    答案]:a、b、d、e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名称及各参与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地点;

    3)事故简史、项目造成损失的遗憾情况、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措施忽略销钉和处理方案;

    6)事故处理的过程和结果。

  5. 匿名用户2024-01-28

    答案]:a、d、e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名称及各参与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地点;

    3)小册子中事故发生的简史、项目造成的损失、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方案;

    6)通过国家局处理事故的过程和结果。

  6. 匿名用户2024-01-27

    发生质量事故时,主管一般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企业串通,欺骗、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材、建筑构件、设备按照资质签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32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在施工质量、工期、建设经费使用等方面代表施工单位对承包人进行监督。

    项目监理人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改正。

    项目监理人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向施工宴席单位报告,要求设计单位进行更正。

  7. 匿名用户2024-01-26

    法律分析: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项目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项目监理业务。 项目监理单位不得转让项目监理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注册资本的规定;(二)从事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建设活动; (三)具备从事相关建设活动所需的技术设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等资质,分为不同的资质国家方等级,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可以规定强制监管的建设项目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项目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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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回答2024-08-19

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当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出具。

6个回答2024-08-19

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