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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是指由于不合理或者不当的使用、注册,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价值含量降低甚至丧失,从而弱化为普通商标甚至商号的过程或行为。 不仅驰名商标存在淡化问题,通用商标也存在知名度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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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简言之就是商标显著性的减弱,这是一个外来概念,在国内关注的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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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理论源于商标混淆理论,即淡化理论以混淆理论为基础,并得到混淆理论的支持、补充或加强,淡化理论和混淆理论的应用并不完全是非此即彼的。 然而,与商标混淆相比,商标淡化有其鲜明的特点,主要包括:
1)淡化的对象是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在当今的注意力经济中,驰名商标已成为不法企业觊觎的主要对象。 《商标淡化法》规定,淡化的对象是驰名商标的出处和显著性; 《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案》将淡化限制在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上,并排除了对出处的影响,以区别于混淆。 美国一些州对淡化商标的要求比较宽松,认为淡化对象不一定是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而是显著商标;
ii) 稀释的范围是非竞争性商品或服务。
首先,驰名商标的非商业性使用不属于淡化范围。 其次,对竞争性商品或服务使用近似商标的危害主要是混淆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利用他人的商誉扩大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
3)稀释的手段主要是相似的符号,并辅以相同的符号。
淡化中使用的商标标志有时与原驰名商标相同,有时部分相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原有驰名商标相似。 与以往相比,侵权人大多具有优越的手段,大多使用最接近原商标的商标来暗示或引起受众联想或误认为是驰名商标而实施相关侵权行为。
iv) 稀释的证明是相当困难的。
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稀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隐性而漫长,因此要证明是否存在稀释和稀释的严重程度是相当棘手的。 其次,很难证明稀释需要帮助专家和消费者,但不能包括所有专家和消费者,因此相关证据往往不充分且缺乏说服力,举证难度系数大。
第三,判断的淡化应依靠法官基于自身社会经验和生活经验的自由意志,判决不一致的可能性增加。 这正是美国第六巡回法院在听取莫斯利的上诉时所担心的:要求提供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会不合理地阻碍联邦稀释法下的有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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