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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完全平等,彼此之间没有管辖权或支配权。 他们同样有权享有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样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互不侵犯原则:互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武力或方法侵犯他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是维护各国主权平等和独立的关键。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属于一国唯一主权管辖、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拒绝干涉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范围的任何事务,以维护各国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互不侵犯原则的延伸,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国家间争端应以和平手段解决,不得诉诸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其他非和平手段,以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它是指各国必须自觉、诚实和严格地遵守国际法规定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是来自条约还是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并在适用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时实行自我克制。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限度、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制定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项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意义,在得到各国承认之前不能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必须得到所有国家的普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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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3.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5.人民自决原则。
6.普遍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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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诚信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等。 国际法中的审慎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所有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
第一条 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其组织和职能应依照本规约的下列规定行使。 [2]
第二条 法院由若干独立法官组成。 这些法官不分国籍,应由品德高尚、有资格被任命为各国最高司法职务的人或国际法公认的法学家选举产生。
第三条 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组成的,不得有两名法官是同一国家的国民。 (2) 为担任本法院法官的目的,一人如为一国以上国民,应视为其通常行使公民和政治利益的国家或会员国的国民。
第4条第1款 法院法官应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根据常设仲裁法院国家机构提交的名单的下列规定选出。 (2) 在常设仲裁法院没有派代表的联合国会员国候选人的名单,应由各国家为此目的向常设仲裁法院** 指定的有关机构提出; 各协会的认证应符合19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海牙条约》第44条规定的常设裁判法院仲裁员的任命条件。 非联合国会员国接受《法院规约》的国家选举法院法官时,除另有约定外,应由大会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提议规定参加法院法官选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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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得到各国的承认; 具有普遍意义; 它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也是这些原则有效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具体来说,它包括互不侵犯原则和内政互不侵犯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10条. 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的书面请求,应当依照刑事司法援助条约的规定提出;
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
被请求国有特殊请求的,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别请求提出,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请求书和所附材料应以中文提出,并附有被请求国官方语文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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