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释中的问题之一,《婚姻法解释四》

发布于 社会 2024-08-07
14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31

    你好,这是新婚姻法的漏洞。 新婚姻法的初衷是保护房子的实际出资人,也就是说,不管你想出什么招数,结果都是,谁买单,谁属于谁。 但不知道社会上是哪些人想出了这个主意,并要求共同签名。

    这显然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明显违背了法律精神。 但现在,少数人却以《司法解释三》没有明确列举为借口。 在实践中,法院只需要审查其他证据,这种操作是没有用的。

  2. 匿名用户2024-01-30

    您可以添加名称。 添加名称很简单。 现在,增加一个名字应被视为对财产所有人个人财产的处分,可以视为赠与,在分割时有效。

  3. 匿名用户2024-01-29

    如果加上名字后离婚后仍然没有财产,那么就只有公证,而男方需要给女方一半的房产并做公证,那么离婚时就应该有房产。

  4. 匿名用户2024-01-28

    是的,请联系您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了解详情。

  5. 匿名用户2024-01-27

    加个名字就可以了,手续和费用都不是障碍。

    从法律角度来看,是的,如果将女方的名字添加到房地产证书上,则被视为共同财产。 至于离婚是否严格分半处理,很难说,有时也有例外。 原则上,半分割只是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

    具体结果往往取决于双方的谈判或法院的判决。

  6. 匿名用户2024-01-26

    1。你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 如果婚后买的,又不能证明男方父母是男方单独买的,有名字也一样,大家一起有!

    2.如果婚前买,只写男方名字,不加名字就归男方所有,权利在男方,男方有权拒绝加名。

    3.加个名字容易,图例是80块 除南京外,此地名按销售计算,纳税为W元

  7. 匿名用户2024-01-25

    如果您不偿还贷款,您可以添加您的姓名。

  8. 匿名用户2024-01-24

    法律分析:《婚姻法》的第四种解释是为了让公众对《婚姻法》有更全面、更直观的了解,而有关部门对《婚姻法》做出的更全面的补充,就是用更简单的语言对《婚姻法》进行解释,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理解《婚姻法》的内容, 对促进《婚姻法》的普及起到促进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第一百零六十二条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拍卖所得; (四)继承、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双方享有处分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当事人因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赠与合同确定仅属于一方的财产; (4)单方专用日用品; (五)属于一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

    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因共同表达意向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破裂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而产生的债务, 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产生的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第1065条:一男一女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当单独或共同拥有,或部分单独或部分共同拥有。 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就婚后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夫妻对外欠债的对方知晓的,应当清偿夫妻的个人财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瞒、转让、变卖、毁坏、 或者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负有赡养一方法定义务的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9. 匿名用户2024-01-23

    第一条 当事人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判决。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主张成立。

    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 第四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主要理由之一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瞒、转让、出售、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有法定义务赡养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升值外,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拥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不动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责令继续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视为赠与子女一方,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双方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按照双方父母各自出资的份额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详见新《婚姻法》解释四。

  10. 匿名用户2024-01-22

    婚前写了一份婚前证明,却没有拿去公证,是我们两个签名和手印,(财产是我的,家具和装修也是我的,婚后个人生意债还了)但是婚后,因为欠债多了,别人都想去七兆然家, 他们是否有权搬走我的家具等,并猜测如果我没有离婚,我是否有权偿还债务。

  11. 匿名用户2024-01-21

    我家有两套房子,房子的名字都是老爷子,请问问他是不是要找老婆。 房子将来还会有我们的吗?

  12. 匿名用户2024-01-20

    很简单。

    如果房子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都想要房子,所以双方会竞拍房子,出价最高的一方将属于谁出价,但得到房子的一方必须以现金形式向另一方支付出价的一半。

  13. 匿名用户2024-01-19

    这里的规则是夫妻双方的出价,他们声称得到财产并愿意给对方钱。

  14. 匿名用户2024-01-18

    1996年,闫女士和张女士自由恋爱结婚,夫妻关系在结婚之初还算可以接受,但后来却经常因为琐碎的家庭事务而发生冲突。 2010年初,闫女士向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查明,原告、被告于2004年以16万元购置一栋楼房,已支付6万元,欠款10万元。

    在庭审中,双方都声称拥有该建筑物的所有权,法院决定通过竞标的方式做出合理的决定。 经过几次讨价还价,闫女士出价最高1万元,张女士出价最高24万元。 法院依法受理了张某的出价,要求其在规定的7日期限内支付一半的房价,但张某未支付。

    庭审后,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应当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 关于房屋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双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达成协议, 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同意以竞价方式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告和被告均主张该楼的所有权,经竞投,被告张某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该楼款的一半,视为放弃该楼的所有权,因此该楼以1万元的价格判给原告闫女士, 而闫女士应向张某支付一半的房价。

    调解失败后,法院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原告闫女士与被告张女士离婚,该楼房归闫女士所有,闫女士向张某支付了该楼房1万元; 购房10万元的债务由闫女士偿还,张某向闫女士支付了5万元的债务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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