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大师给我一个想法!!

发布于 社会 2024-08-03
13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31

    1、要合同的:可以直接问公司,不给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如需辞职:试用期内,给予3天书面通知,并保留已收到书面通知的证据(收到公司收发人员或**快递等),通知期满后,无需等待公司批准即可直接离职。

    3、辞职后,公司不给档案和证明:可以选择向劳动部门投诉,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2. 匿名用户2024-01-30

    目前,这种做法是国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非常普遍的形式。 没有签字日期也没关系,最主要的是入厂日期和试用期都是在开工合同中约定的。 但要你要求离开,签不签合同并不重要。

    1.试用期内可以辞职,三天后必须经公司批准。 2.

    试用期过后,可以提前30天辞职。 必须获得公司批准。 这都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现在最主要的是公司不按规定做事,所以你很难离开。 在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在网上看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或者买一些书来阅读。 熟悉后,与公司交谈,谈谈一些合同法规定。

    如果实在谈不上,可以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全是工业区,大部分都在市政府旁边)要求劳务援助。 他们一定会照顾好它。

  3. 匿名用户2024-01-29

    我对一楼的法律理解感到难以置信,“不报案怎么报案”。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只有投诉后才能处理的民事案件类型,除了这些民事自诉案件外,只要其他案件有犯罪事实,就必须立案调查。 按照这个推理,杀人犯只要杀了可能报案的人,就能逃脱立案和法律的惩罚,这难道不是荒谬的吗?

    提到“难免会有一把伞,这不是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法律可以解决的事情,那么能解决什么呢?

  4. 匿名用户2024-01-28

    您误会了,在法律明确规定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在赔偿后通过代位求偿(即,如果您不行使索赔权,保险人可以代替您的索赔人,行使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是,在许多情况下,没有责任,例如,自然灾害引起的保险责任。

    再次,一个简单的例子。 如:

    1、甲购买了强制机动车保险,甲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汽车伤害了乙。 事故发生后,甲想赔偿乙,保险公司会赔偿,甲不需要赔偿。

    2.还是上面的例子,只是某A在正常运动,某C为了杀死某某B而将某某B推到某A的车前,某A会伤害某B。 保险人在法定责任范围内赔偿了乙。 然而,B的受伤是C的直接结果。

    此时,如果甲未向丙追偿损失,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换句话说,将生成您问题中的情况。

    更简单地说,甲购买了第三方责任保险,然后甲开车撞了别人,保险公司就提出了索赔。 但是,责任人是A,A也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这次事故中没有追索权,理赔解决后就结束了。

  5. 匿名用户2024-01-27

    它可能无法恢复,此外,它必须基于责任。

  6. 匿名用户2024-01-26

    不,保险公司正在寻找责任人? 保险公司只能自己买单。

    例如:1000人支付了10元的保险费(共计10000元),但只有一次事故,他用1000元的保费来赔偿事故。

    这只是一个例子,事故率没有那么高,因为保险公司也想赚钱。

  7. 匿名用户2024-01-25

    一、《继承法》规定: 第二十条 立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其立遗嘱。 如果有多份遗嘱,并且其内容有冲突,则以最终遗嘱为准。 自书、书写、记录或口头遗嘱不得撤销或更改。

    因此,如有冲突,以公证遗嘱为准。 但是,经公证的遗嘱可以多次变更,以最后一次公证的遗嘱为准。

    第二,要终身有效,需要对遗嘱进行公证,但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我国有关法律。

  8. 匿名用户2024-01-24

    您好,您的问题不难理解。

    首先,所谓《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如果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委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直接发生在委托事项之间,即“匿名”; 但是,如果第三人在委托事项形成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仅在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则该事项产生的法律关系对委托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其次,在对上述两种情形的分析上,第一种情况是正常情况,即第三人知道与其约定业务的人是受托人,也知道与之建立真正法律关系的委托人,第三人与受托人就委托事项达成的协议、合同的效力直接归于第三者当事人和委托人,这并不超出合同的相对性,它不仅看谁是合同上的签字人,而且看谁是合同中真正的主体。第二种情况是,第三方虽然知道委托人是A,受托人是B,但第三方认为受托人更有势,或者担心第三方不会履行合同A与B之间的委托关系,难以证明第三方会逃避责任; 同时,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有证据证明该事项与自身无关,不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等,第三方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主体为受托人B本人, 乙履行合同义务,乙享有合同权利。

    最后,在第一种情况下,第三方当然可以追究受托人。 在第二种情况下,它不脱离合同的相对性,但合同的主体是受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因为第三人知道B是受托人,并明确规定合同只对受托人和第三人有约束力, 则委托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也不享有合同利益。

  9. 匿名用户2024-01-23

    1、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向受托人主张合同权利或向委托人主张合同的履行。

    二、详细分析如下: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合同直接对委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

    必须满足法律适用的条件: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事务; 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即第三人知道; 受托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但不得超出受托人与客户之间约定的权限。

    委托人---受托人受托人---第三方(知道委托合同的存在)。

    委托**合同)(合同关系)-

    因此,不存在违反合同相互关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事务,但第三方知道受托人不是自己的事务,即委托人的事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委托人和第三方的约束。 如因委托人在合同签订期间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顺利履行的,第三人有权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履行合同。

    如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顺利履行,受托人有义务向第三方披露委托人的情况,以利于交易的正常进行和社会市场秩序。

  10. 匿名用户2024-01-22

    绝对; 这种情况被称为“合同相对性突破”,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此类合同的相对方以外的委托人是合同的第三人,即所谓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披露制度”。

  11. 匿名用户2024-01-21

    合同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们并不完全等同,但一方的权利基本上是另一方的义务,其合同责任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来追究。 合同的责任只能在标的物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果第三人要实现其权利,保护自身利益,应当是第三人与合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单独合同关系,不能完全等同。 因此,第三人不能向合同的另一方追究其合同责任。

  12. 匿名用户2024-01-20

    首先,如果第三方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即可以直接追讨委托人;

    二是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未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13. 匿名用户2024-01-19

    第三方和客户是合同的对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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