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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人数众多的重大公共、私人财产的生命、健康或者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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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实施各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般犯罪,犯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表现为实施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造成人数不详或者造成公共、私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难以预料。 3、主体知道茄子笋的要求:
本案主体多为普通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此外,这些犯罪中有些可以由单位构成,而另一些则只能由单位构成。 凡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表现为犯罪的意图,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可能引起不明人数的嫉妒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希望或允许发生这样的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纵火、捶水、涝汝或者散布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其他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蓄水、散布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其他危险手段,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给公共、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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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水浸、投毒等危险手段,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罪的构成要件
1)主题要素。
本罪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数的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如果行为人以危险手段侵犯特定目标,不危害公共安全,不威胁不特定人数的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的生命、健康或安全,则不构成犯罪。
2)客观要素。
这种犯罪客观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除纵火、水浸、投毒之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但等同于上述危险方法。 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有两个含义:
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纵火、破水、扔回颤栗毒药以外的危险方法;
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等同于纵火、洪水、中毒、中毒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3)主题要素。
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要件是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因素。
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意图。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手段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会造成危害不定人数的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共或私人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 实践中,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抱有希望态度的直接故意外,大多数案件都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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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或者死亡,或者给公共或者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刑法规定,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水浸、投毒、投毒等方式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