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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 学校对此负责。 无论学生自杀的原因是什么,只要是在你的学校,学习是负责任的。
当学生在校园内时,学校有义务在必要时监督他们的活动并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但是,学校并不全权负责,责任是根据自杀的主观程度来划分的。 通常学校支付30-40%并支付一定的养老金。
道德。 学校对此负责。
由于家长已经将孩子交给学校,班主任和教师有义务对学生情况的各个方面有一个大致的掌握和了解。 当然,学校不可能了解每个学生的心理活动,但要了解学生明显的情绪活动,需要定期与学生沟通。
但是,当这种事情发生时,老师也是很无奈和无辜的。
所以,当老师的责任太大,压力太大,有时候也大到无法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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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生在校期间跳楼自杀,学校是否负责取决于学校是否有过错。
学校未尽到合理管理教育责任的,给予赔偿; 如果学校已经履行了所有责任,不能避免自杀,学校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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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你坚持说是学校的责任是牵强附会的,想想看,如果一个人真的想自杀,谁能阻止??? 毕竟学校老师不可能整天跟着他,对吧,如果这种事情是学校的责任,我想这世上不会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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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生在此期间跳楼自杀,学校应以任何理由承担主要责任,安全设施不完善,学生心理工作不到位等,都是学校的事,赔偿应按照刑事案件人身伤害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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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赔钱肯定是有原因的! 这取决于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否履行了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履行了认真负责的义务和教学态度。 争取庭外和解 让我们和学校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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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责任重大! 只要发生在学校里,学校就不想逃避责任! 我曾经负责不在学校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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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生在学校自杀,老师应该负责吗? 是教育失败还是父母的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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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校改建为平房,就不会有学生在学校跳楼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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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对未成年人在学校自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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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要看你是什么样的学生,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学校的责任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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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学生成年后因个人原因自杀,根据学院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如果行为没有不当行为,则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学院没有发现或未采取措施,则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履行保证安全的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不履行安全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人、管理人、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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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杀是一件非常严重和令人痛苦的事情。 要尽可能关注和帮助那些有自杀倾向的学生,提供及时的支持和辅导服务,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同时,也要深入研究学生自杀的原因及其背后的社会、文化、心理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学生自杀事件的发生。
最重要的是,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鼓励学生培养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增强心理韧性,提高应对压力和困难的能力,避免极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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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生在学校自杀,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没有不当行为,对事故没有法律责任。
发生学生受伤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及时通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能力的,应当采取应急救援等措施。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且行为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1)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
2)因校外突然或偶尔造成伤害;
3)学生有学校不了解或难以了解的特定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
4)学生自杀或自残;
5)在对抗性或危险性体育比赛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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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对此不负责任。 但是,如果学校已经发现或应该发现学生的异常行为,或者如果学生已经报告该学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例如与学生沟通、联系学生家长、告诉同学多注意学生的行为等,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零散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者追偿。
视在校打架的学生是属于无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还是行为能力有限者(10-18岁),学校支付的责任在不同阶段不同,具体如下: >>>More
相关信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其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 他不承担任何责任。 >>>More
全球学生自杀率没有具体统计数据,该自杀率排在前 10 位(每 100,000 人的自杀人数,不包括一些没有数据的国家)。 >>>More
在学校热爱祖国,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是老师的好帮手,是同学的好朋友。 我勤奋好学,喜欢和同学们讨论解决问题,经常参加班级组织的各种课外活动。 在家敬老爱幼,经常帮父母做家务,是父母的好孩子,也是邻居的好榜样。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