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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家庭情况而定。
农村生活津贴的批准权一般属于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村委会无权取消生活津贴。 但是,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有权对申请和享受生活津贴的人的收入进行审查。 你提到的情况,可能是因为村委会觉得你家不符合申请标准,向民政部门举报,导致取消了低包。
如果您认为自己有资格获得生活津贴,您可以提供相关证明并重新申请。 以下是申请条件和程序,可作为参考。 加工条件。
本市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其同居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补贴办理手续。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按照村(居)委会个人申请、考核、审核、公示、镇(厅、区)街道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等程序进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由户主书面报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并提供户籍、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必要材料;
村(居)委会应当对申请农村生活补贴的家庭进行调查、评估、公示,并向符合农村生活补贴要求的镇(乡)报告;
乡(镇)对提交农村生活补贴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县(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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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好转了,不然你成了土豪之后,也不会还厚着脸皮领生活津贴吧? 你愿意靠生活津贴生活吗? 有些家庭因为暂时的变化而陷入严重困境,比如一个有两三个孩子的家庭主妇,死亡或丧失了工作能力,这样的家庭被救了出来,但当这些孩子长大了,挣了钱,他们应该把自己的位置让给其他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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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农村滴宝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国针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推出的一种生活保障制度。 直截了当的解释是:“生活津贴”等于最低生活保障型残疾。
所有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有权获得当地人民的基本生活物质援助**。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底线、紧急救助、可持续性,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民政部门协调建立国家社会救助制度。 民政、应急管理、卫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应急管理、卫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地方人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主管部门统称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查工作,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办办机构或者办事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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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农村生活补贴制度的探索实际上早于城市。 然而,由于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的制约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这一制度的建设进展缓慢。
2003年,城市生活补贴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后,民政部开始重新部署农村生活补贴制度建设。 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面了解极端贫困农户基本人数的基础上,决定在尚未实行农村生活补贴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极端贫困户救助制度,形成农村生活补贴制度与我国广大农村极端贫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合作的局面地区。正是因为这种创新的制度安排,为顺利实现“全民生活津贴”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以来,特别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农村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普遍被调动起来,农村生活补贴制度建设步伐明显加快。 2004年以前,只有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和浙广两个省全面建立了农村生活补贴制度,并长期维持。 2004年以来,发展趋势发生了明显变化。
当年,福建、辽宁、江苏三省下发相关文件,实行农村生活补贴制度的县(市、区)达到1206个; 2005年,新增吉林省、四川省、河北省、陕西省、海南省5个省,建立该系统的县(市、区)总数增至1534个。 2006年前11个月,内蒙古、黑龙江、山西、河南、江西、甘肃、湖南、山东、重庆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入“建制”行列,实行农村生活补贴制度的县(市、区)已达到1791个。 农村生活补贴受益1262余人,月人均生活补贴标准70元以上,1-9月人均补贴41元,1-10月农村生活补贴支出1亿元。
目前,我国有11个省(自治区)尚未全面建立农村生活补贴制度,均位于中西部地区。 未建立开建的县(市、区)有1401个,全部建立农村生活补贴制度,其中85%在中西部地区。 可以看出,未来中西部地区将成为农村生活补贴体系建设的主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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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保障申请要求农村生活保障申请要求农村生活保障申请要求农村生活保障申请要求农村生活保障申请要求。
1、农村生活津贴申请由户主根据家庭第一院提出,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当地农业户口,在当地居住;
(二)申请前12个月内同住家庭成员年人均净收入低于当地农村生活津贴标准;家庭经济状况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与常年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状况相符。
同居家庭成员是指所有具有赡养、抚养、抚养等法律关系,并共同生活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整体经济状况不符合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生活补贴保障标准的150%以内的,丧失工作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重病人员,可以单独入户申请。
2.农村生活津贴申请人家庭应当按照同住饥饿家庭成员申报、核实家庭人口。
(一)已搬出户籍但仍在上学的学生;具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为应当纳入腐朽支户人口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
(二)服刑、劳教人员、劳教人员,不计入同居家庭人口计算;
(三)在外工作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计入同居人口计算,应当按规定申报、计算收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生活津贴:
(一)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放弃承包土地、林地、池塘等,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劳务输出;
(二)拒绝配合住户调查或者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不稳定的隐瞒收入)或者转移、放弃个人财产的;
(三)法定赡养费(募集、扶持)义务人具有扶养(募、扶)能力;
(四)购买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高端非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
(五)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生活补贴标准的;
(六)因赌博、吸毒等原因,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生活补贴标准,经教育仍未得到纠正的;
(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不能享受农村生活补贴待遇的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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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生活津贴的主要人群是指无生计无赡养老人、未达到全市最低生活水平的下岗职工、肢体残疾人等。 以下人群可以申请生活津贴援助:
1、无家庭或个人居住**;
2.丧失工作能力的家庭或个人;
3.没有赡养人或照顾者的家庭或个人;
4.其中一名家庭成员身患重病,无钱就医;
5.属于严重精神疾病、智力障碍、阿尔茨海默病的家庭或个人;
6.有严重身体残疾且无法自理的家庭或个人;
7.未加入五保的老年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保障条例》第8条。
县级人民**民政部门经审查后,应当通过区分下列不同情形,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没有生计、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持人、扶持人、监护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仍有一定收入的城镇居民,享受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
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低收入家庭的标准是什么? 生活补贴户是指人均月收入低于市生活补贴标准,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的户(村)。 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各省市的生活补贴标准也相差很大。 >>>More
当然,是在乡下过年!
城市里的孩子]总体评价:老天爷可怜,这些孩子一出生就被假冒伪劣商品追截,不分青红皂白地轰炸。尤其是食物,从小到大,每天都是进口的垃圾。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