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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1995年6月1日生效的《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强制婚姻检查制度,要求“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均应持有婚前体检证明或体检证明”。
婚前体检的内容是:询问是否有影响结婚生育的疾病史和情况; 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一般检查和生殖检查; 必要的常规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如: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GPT、肛门检查、风疹抗体检测、血型、甲型肝炎抗体、乙型肝炎五项、丙型肝炎抗体、心电图、衣原体检测、HIV抗体检测、一般体检、淋球菌涂片检测、丙氨酸转氨酶、霉菌涂片检测、滴虫病涂片等。
这些测试是与新人和医生合作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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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我国取消了强制婚姻考试,代之以自愿性婚姻考试。
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登记机构需要当事人填写一份声明书,声明他们知道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此前,根据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婚双方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在医院进行检查结果进行婚姻登记。 由于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明确废除了原有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因此目前没有强制婚姻检查。
但是,婚前健康检查有利于婚姻的幸福和后代的健康。 建议想结婚的人在登记结婚前检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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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稽查制度颁布,实施也是民政部门的事情,卫生部不参与
所以不是强制性的,但国家在倡导并积极做好婚姻检查工作
婚姻检查对夫妻和未来的生育能力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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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强制进行婚姻检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或疾病不进行婚姻检查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对方不实话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8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1053条.
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对方不实话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解除婚姻的请求应当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 仲裁机构的裁决; 公证人依法赋予可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 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 >>>More
执行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中的一种保护手段,即人民法院、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或者公证人依法赋予债权文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时, 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More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所不能执行的说法,实际上是对有关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误读,当然这与人民法院在执行唯一住所时的保守谨慎态度有很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扣押的规定》)第六条对不动产的执行作了限制性规定,即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供养的家庭成员生活所必需的住宅; 但不得拍卖、变卖、赎回债务。然而,“必要住所”和通常被称为“唯一住所”的“唯一住所”之间存在很大差异。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