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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库存商品捐赠自产产品,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存在现金流入条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准则,不应当作为收入处理; 税法要求将其视为销售。
处理,因此应在年底进行税收调整。 企业捐赠自产产品时,一般纳税人应当使用货物的公允价值。
应交销项税按货物实际成本计算并贷记“存货”账户,“应纳税”按计算出的销项税额贷记。
应付增值税(销项税)“科目,根据存货成本和销项税的总和记入”营业外费用“的借方。
帐户。 你说的根据销售价格进行会计处理应该是税法的要求。 因此,增值税是根据销售价格计算的。 但是,在会计方面,由于此事件不符合收入确认准则,因此不被视为收入。 所以你有你看到的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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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税法和会计的区别。 外部捐赠在会计上不被视为销售额,收入不予确认。 只需以成本价将其转移出去即可。 根据税法规定,自产产品的捐赠需要作为销售额和税款进行计算。
因此,抵免销项税是按市场价值计算的,对外捐赠实际上是企业非日常活动的损失和非经营性支出。
借方非营业费用(损失)。
贷记存货货物(结转核销存货)。
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销项税)(按税法计算,税额相当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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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销售价格需要支付额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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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包含在送礼费用中。 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发生的礼物等费用应包括在内"销售费用 - 业务推广费用"科目。 如果礼品和物品是企业购买的,在计入**成本时应注意两个涉税问题:
1、个人所得税必须代扣代缴。
2、采购物项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并转入**费用,不得作为销项税额的抵扣。
3、赠送的礼品和物品为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按销售额处理,同时归类为**费用。
成本的计算原理如下:
1.合法性原则。 这意味着成本中包含的费用必须符合法律、法令、制度等的规定。 不合规的费用不能包含在成本中。
2.可靠性原则。 包括真实性和可验证性。 真实性是指所提供的成本信息与客观经济状况相一致。
可验证性是指成本核算信息由不同的会计人员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核算,可以得到相同的结果。 真实性和可验证性是为了保证成本核算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相关性原则。 包括成本信息的有用性和及时性。 有用性是指成本核算应向管理当局提供有用的信息,并服务于成本管理、决策。
时效性强调信息获取的及时性。 及时的信息反馈可以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参考以上内容:百科全书 - 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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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公司销售产品的赠品输入此帐户。
向客户销售商品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赠送商品的方法
1、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额,将正常成本与开具销售发票的正常销售产品一并结转,但体现在单价中,单价将低于其他客户;
视同销售。 借款:运营费用(或销售费用)——商务招待费用。
贷方:应纳税 - VAT(销项税)。
信用:货物库存。
2、未开具销售发票的,确认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
会计处理:借方:费用。
信用:货物库存。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3、未开具销售发票的,确认为营业外费用,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额;
会计处理:借款:对外业务支出。
信用:主营业务收入。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同时:借款:主营业务成本。
信用:货物库存。
如何确认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额。
以增值税为目的的视同销售:增值税性质"扣除输入并生成输出"例如,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个人消费或员工福利等,在会计上没有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在会计上不作所得处理;
会计中的视同销售额:它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被视为已产生收入的事实。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为销售行为:
将货物交付给他人出售;
寄售货物的销售;
纳税人拥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作为投资;
使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发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或委托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己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免费赠送给他人。
在财务工作中,如何记录企业销售产品的赠品? 在这个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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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赠予其他单位的货物成本和增值税的会计销项税,支出科目为“营业外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款:营业外费用。
信用:货物库存。
应缴税费。 借:货物库存。
应缴税费。 信用:资本公积。
如果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确认增值税进项金额,会计分录为:
借:货物库存。
信用:资本公积。
赠与成本已确认为经营费用,无需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只需与每月经营费用结转入当年利润即可。 存货货物账户金额按企业销售**项下批货物的成本税金计算,不计入成本金额。 运营费用等于库存货物和货物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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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货物包括在“非营业费用”账户中,条目如下:
借款:非营业费用和捐赠费用。
信用:货物库存。
应缴纳税款并缴纳增值税。
在计算所得税时,它被视为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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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李岱企业所得税所得额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3条规定,企业以买一送一相结合的方式出售自有商品的,不属于赠与, 销售总额按每件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
由于会计核算不要求以各商品收入的明细核算为基础,只需按征收价格确认收入和销项税,产品A+B的总成本可以在成本结转时转移。
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方:银行存款,贷方:主营业务收入(产品A、产品B),贷方:应纳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结转成本时:
借款:主营业务成本,贷方:仓轮扰动库存商品-产品A,贷方:库存商品-产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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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细则》第四条第八项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应当视为货物销售: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任意增加价值税暂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货物的视同销售,无销售金额的,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金额:
1)由纳税人最近期内同种商品的平均销售额确定**;
2)根据其他纳税人最近一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额确定**;
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在会计处理上无需确认收入,只需将捐赠产品结转为营业外支出,并按公允市场价格而不是成本价将相应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 具体条目如下:
借方:营业外费用,贷方:存货货物,应纳税 - 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会计处理仅进行输入,不进行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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