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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和通知都是按照以下顺序写的:Julia Grup Furniture Solutions,而 to order 是 To Order of Shipper 的缩写。 你说干就干,信用证怎么写,别的都不用想,最重要的是你提交单据的时候单据要匹配。 至于通知的问题,船公司自己会联系你,你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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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Julia Grup Furniture Solutions 的顺序填写两个字段,这不好,但比上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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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户确认,一般情况下,通知必须填写准确的姓名和地址等,否则货代船公司将无法在货物到达后通知。
如果客户未确认修改,则必须在提单上写上收货人和通知书:以:Julia grup furniture solutions的订单,否则在提单交付时将被视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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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收货人会对客户的订单有问题——这种提单叫做指示提单,即提单的权利不属于发货人或托运人,而是属于提单的指导人, 如果指导员是客户,则发货人或托运人或信用证的受益人将失去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控制权。如果信用证单据提交顺利,没有差异,没有开证行拒付,那么就没有问题,但如果单据不一致,开证行拒付,申请人不付款,受益人必然是被动的,即 受益人不可能将货物退回或转售给其他客户,因为此时,未经提单的同意和背书,受益人无权将货物退货或转售给其他客户,因此风险是客户讨价还价。受益人需要给予折扣,否则受益人将无法获得货物的付款,并且存在丢失货物的风险,因此他必须接受对方的折扣条件。
因此,信用证项下提单收货人可以接受开证行的订单,因为开证行的订单是开证行对提单的控制权,在单据提交与提单不符后,受益人要求退回或退回单, 那么开证行必须在背书后将单据返还给受益人,不能随意控制提单。
最好不要接受客户的订单 - 风险分析如上所述。
无论是信用证结算还是其他形式的结算,提单的收货人最好按订单订货,因为收货人订货的提单是空白标明提单,不影响收货人的清关和交货,货物的权利在提单转移前始终掌握在发货人或托运人手中, 这样才能控制风险,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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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一定是问题,也许客户也是中间人! 只要信用证不是大问题,银行和客户之间就没有串通的可能。 收货人直接写信给客户,不能直接解释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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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按银行下单,客户向银行付款,银行会在提单上背书。
对客户的订单,即客户可以直接取货。 如果客户不付款,银行会将单据交给客户,客户可以提货。 为了避免银行与客户勾结,最好是银行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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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注明的收货人主要体现在提单上,因为提单是产权证,所以收货人一栏要认真填写。
一般来说,1如果收货人是: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称为托运人(一般称为出口商)指示提单,进口商收到需要出口商背书的提单,货物的权利转让给进口商。
在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仍由托运人所有。
2.如果收货人是:以abc co的订单
或**银行的订单,称为指定指示提单,其中指定指导员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即收货人由ABC或***银行指定。 经ABC和***银行背书后,货物权利转让给进口商。
3.还有第三种情况,即已登记的提单,即开具给abc co,则收货人为ABC公司。
通常,第一种更常用。
但就你说的对客户的订单来说,应该没有任何问题,我们经常做订单,非常方便!
其实,这只是一个谁说(货物的所有权)的问题,是直接给谁,还是由托运人、某公司、某银行来决定谁是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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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order of (外国银行名称) 和空白背书是指:根据外国银行的指示,使用空白背书。
但是,如果提单的收货人是按照(外国银行的名称)写的,那么发货人就不需要背书,这是错误的。 也就是说,To Order of (外国银行名称)和空白背书不能并排出现。
换言之,要么将收货人写成订单(外国银行名称),并删除空白背书; 收货人要么按订单写信,要么写空白背书,即空白指令或空白标头,加上空白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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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信用证中常见的条款。
to order of ..外国银行是指收货人根据... 银行的指示。
空白背书表示背书。
由于收货人是由银行指定的,这意味着提单是由银行背书的,您不需要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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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提单的收货人是银行的订单忘记写。
您好,如果信用证条款 46a 要求收款人按照 xx 银行的订单写信,那么受益人必须写正确——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如果信用证有规定,受益人没有规定,你说信用证的规定是否符合? 那么,答案是不是不用说了?
如果受益人不提交单据,开证行拒付,后果是信用证无效,开证行将不再承担首付责任,你看信用证也要求纯,如果要求开证是书写的, 你不写信,那么就会有差异,正常情况下,不会有拒付(但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只要你不写与客户完全不同的信笺抬头,就不会影响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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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单(consigned)的收货人用收货人表示:收货人,这种提单称为“记名提单”,to订单的注明为指示提单。
2)前者不能转让,一旦签发了这样的“记名提单”,那么货物的权利就直接属于收货人,即受益人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如果受益人提交的文件与单据不符,而开证行拒绝付款,则受益人无权处置货物,即不能转售货物,也不能退回货物——除非提单上的收货人允许。 后者一般可以按照托运人的命令或开证行的命令写成,这表明提单可以在背书后转让,换句话说,后者对货物的权利掌握在背书人手中,即背书人背书后将提单转让给谁, 谁将拥有对货物的权利。
3)因此,在没有全额付款的情况下,最好使用指示提单而不是无记名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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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关键点是,A银行检查了单据,确定存在差异,决定拒收单据并退回B,但没有对提单等单据进行必要的背书。 在这种情况下,下面给出了银行B的相关原因。
问题 1:要问哪家银行? 银行 A 还是银行 B? 这个问题没有指出——假设银行 B 说的是银行 B,那么银行 B 对开证行的态度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 B 的推理在随后的报价中得到了解释。 因此,无需赘述。
2、本案中引用的UCP500的相关规定已经说明,B银行作为议付行,也可以根据UCP500的有关规定抵制开证行的错误,因为没有开证行背书的提单开证行尚未放行。 因此,开证行不能拒绝向议付行支付价款。
3.这里是代表货物权利转让提单的问题,与术语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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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老师给你的问题吗? 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开证行认为单据不符,因为提单没有背书。 那么,开证行退回单票是错误的,因为开证行开具的信用证提单条款规定收货人是:
开证行指定收货人,因此背书应由开证行自行完成。
因为这是发卡行的错误,所以问题2没有任何意义。 信用证业务不受术语**的影响,因此问题3没有任何意义。 (问题3:老师的问题是一样的吗? 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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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收货人
orderof
客户会有问题——这种提单被称为指令提单,即提单的权利不属于发货人或托运人,而是属于提单的指导人,如果指导员是客户,托运人或托运人或信用证的受益人将失去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控制权。 如果信用证单据提交顺利,没有差异,没有开证行拒付,那么就没有问题,但如果单据不一致,开证行拒付,申请人不付款,受益人必然是被动的,即 受益人不可能将货物退回或转售给其他客户,因为此时,未经提单的同意和背书,受益人无权将货物退货或转售给其他客户,因此风险是客户讨价还价。受益人需要给予折扣,否则受益人将无法获得货物的付款,并且存在丢失货物的风险,因此他必须接受对方的折扣条件。
因此,信用证项下提单的收货人可以接受
开证行,因为,要
orderof
开证行是控制提单的开证行,单据不一致,开证行拒付后,受益人要求退货或退货,则开证行必须在背书后将单据返还给受益人,不能随意控制提单。
最好不要接受
orderof
客户 – 风险分析如上所述。
无论是信用证结算还是其他形式的结算,提单的收货人最好下单,因为这种收货人是
订单的提单是空白的指示提单,不影响收货人对货物的清关和交付,货物的权利在提单转移前始终掌握在发货人或托运人手中,因此可以控制风险,掌握主动权。
1)空白背书:只要是制作的"to order",并且有背书,无法指定将其转让给谁。 这样,提单的持有人就是货物的所有人。 >>>More
这是信用证条款中关于提单的相关规定。
提单主要包括:凯朗的装货日期或实际出发日期,船名、航次和承运人名称,装运港应在提单上注明并加盖另行航运背书,提单必须有其签发人的签字和盖章。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