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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订单提单必须背书。
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发货人忘记签字的情况,为了避免来回寄送,船公司也会灵活变通,与发货人确认确实忘记签字,并明确货物是给谁装的,前来取货的人必须证明自己是发货人提到的收货人, 并确保全套提单被收回,货物一般可以放行。
我是一家航运公司,这就是我们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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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货必须由托运人签注才能提货,是因为货代是客户指定的货代,关系好,货物放行给他们,还是有保函给货代放货。
现在货代参差不齐,可能也有一些货代不懂这些,乱七八糟的操作,正规的方式,都需要托运人背书,这一点你不必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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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通知方是被通知人背书的书籍,而不是您召回的书,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自己的背书来提货,这是对的,这是您的误会,如果是托运人的订单,那么就是背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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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内容专业吗? 显然不够专业——首先,所谓的背书不是来自提单,而是来自提单的转让并在提单上使用,即因为海运提单或提单中的空白标示提单是所有权证书, 所以有票据的一般属性,因此,空白标示提单和海运提单中的提单可以作为“准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即背书是可转让票据转让的一种方式,而海运提单是作为“准票据”借来的——即 所谓背书的本质,就是通过背书达到转让的目的。
海运提单中的指定提单、空运提单或铁路运单不属于所有权单据,因此这些提单或货运单证不能背书转让。
因此,提单背书(仅限于海运空白提单和提单标明提单)是指提单以背书方式转让(在提单背面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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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作为所有权证书,在各种外贸单证中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需要了解提单的种类和背书。 在出口业务中:提单背书仅针对指示提单 b l,其他提单,如挂号提单直单和不记名 b l 等,无需背书。
记名提单在收货人栏中列明收货人名称,货物只能交付给记名收货人,该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和流通的便利。
不记名提单没有列明收货人姓名,又称提单对应付款人,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账、提货,极其简单。 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持单人,提单持有人持有提单,提单持有人可以提货,承运人只能通过提单而不是人来交付货物。 这种提单容易丢失或被盗,风险极大,如果转移到恶意第三方手中,很容易引起纠纷,所以这种提单在国际上很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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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自货物发货以来已经 2 个月了,客户还没有付款,也没有任何其他信息。 提单正本仍由我们持有。 打电话给**指定货代,对方说不清楚,需要查一下。
后来,据我们所知,客户实际上已经提货了。 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答:
根据贵公司的声明,贵公司很可能会遇到无票证放货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该特别注意处理它的方式。 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贵公司必须仔细核对相关运输单证,查清指定货代的身份,并确定承运人; 2、立即催促承运人查询货物下落,并要求承运人作出书面答复; 同时,贵公司还可以通过相关渠道查询货物的去向,包括集装箱流通; 3、必须注意保留前后与外国客户的相关邮件和信件,以及特殊货物是否被带走的证据; 同时,要注意向国外客户询价的措辞,避免被认为贵公司同意无票放货; 4、如果确认货物确实已经无票提货,那么建议贵公司先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 5、起诉承运人无票放行货物责任后,应通过相应方式向国外客户提出货款要求。 通常,承运人在货物放行时会要求拣货人出具保函,因此承运人通常会在被起诉后立即对拣货人施加足够的压力。 如果未达成和解,则承运人应对在没有法律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负责。
特别提醒贵公司注意以下事项: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贵公司必须把握好争议解决的时间; 2.必须确认货物已放行,没有开票。 如果货物仍在目的港,贵公司不仅无法向承运人索赔损失,而且可能不得不承担包括运费、滞箱费、滞期费等在内的损失; 3、指明货物项下的承运人身份认定非常复杂,一发生误认,将导致诉讼标的误会的后果; 4、在收到货款前,注意不要注销本票业务项下的核销单,否则将面临部分法院无法证明损失的不利后果; 所有相关证据材料必须妥善保管。
5、由于无单放货案件各方面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建议贵司聘请专业的海事律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