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说刑事诉讼法,其实《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的程序规则并不冲突,也不是效力问题。 这是因为两者都是司法解释,一个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另一个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至关重要的是,对于“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来说,保释不是强制性的。 《刑事诉讼程序解释》第八十条仅规定强制措施可以变更,不能强制要求,即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自杀或者有其他妨害侦查行为的,不得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不相抵触。
另外,你有没有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种解释是针对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的,即一个是针对处于侦查审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一个是针对处于审判阶段的被告人?
至于2007年全国司法考试试卷4的第二道题和第三道题,我也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陈某应构成抢劫罪,高某按照主观与客观一致原则,没有抢劫意图,遂构成非法拘禁罪。 但是,陈某的抢劫案包括对被害人赵某的非法拘禁,因此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陈某、高某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范围内的故意犯罪。
换言之,陈某的行为具有抢劫意图和非法拘禁意图(因为他们共同将赵某关押在稻香楼宾馆的一个房间内),而高某则具有非法拘禁的意图。
-
1 不一定依法,有的按惯例,有的按写题的人,就像今年张明凯从刑法中走出来一样,我们必须掌握张教授的理论,最近的研究方向等等。
2 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效力是有区别的。
-
让我们按照人们说的去做。
-
你好,这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2003年,第2卷,问题47,A项,A的行为不被视为刑法中的错误理解。 区分盗窃和挪用公款的关键是确定作为犯罪对象的财产是否不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客观地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即使原占有人丧失占有,当财产转让给建筑物管理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时,也应当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产。
从这个条件来看,老板有权在游戏厅拥有手机,不管是顾客掉落的还是老板自己掉落的。 换言之,即使甲辩称自己认为手机是被其他客户遗忘的,但手机不是遗忘物品,而只能构成盗窃罪。 这与2004年试卷2中A对问题88的误认不同。
这就是为什么你稍后会给出这个例子。 当B找到手机时,手机是一个被遗忘的物品,而当C在B的车里找到手机时,B实际上已经拥有了A丢失的手机。 那么投诉人的行为就是盗窃。
-
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王律师确实帮助伪造了证据,但他的行为是妨碍作证的手段,他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伪造证据,而是通过证人作虚假陈述来达到胜诉的非法目的,他的行为不仅仅是帮助伪造证据。
不,这不是暗示,被牵连者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害行为,并且一个行为被另一个行为吸收,这里不是这种情况,这里的帮助应该理解为伪造证据和通过证人做出虚假陈述共同构成犯罪。
-
呵呵,谢谢你的信任。
根据我的经验,试卷4中的案例分析问题不在于答案的数量,关键是要抓住孝道的要点。 我曾经听过一位来自万国的老师指出,老师在批改第四卷时,每道题的平均时间不会超过10秒。 换句话说,我们需要让阅卷老师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找到我们的分数。
这要求我们简明扼要,只要我们回答所有应该回答的问题。 试想一下,我们写了一大张纸,但评分老师看了很久都没有找到他想看的东西,所以他肯定没有得到高分。
我们怎样才能让阅卷老师轻松找到我们的得分点,我认为我们需要学会细分。 比如说一道刑法题,我们可以先定罪(我认为定罪准确一定是打分点,如果定罪不准确,后面会读答案的老师,恐怕连都看不出来),然后再开始一段写与案件定罪相关的犯罪构成。 并且要简明扼要。
这是我的拙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们可以就不合适的内容进行更多沟通。
-
03 年 第 1 卷 95 问,罢工不是不可抗力。 在资本主义国家,罢工频繁,主要是由于工人的工资、福利等问题,因此并非不可避免。 而且,如果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所有罢工都算作不可抗力,西方国家将有机会以罢工为由推卸责任。
04 年 第 1 卷 59 问题,虽然《宋刑法》主要以传统刑法为基础,但同时将相关诏令、法令、格、式、朝禁、地县等规定归类附在后面,因此是一部统一而全面的法典。
-
我想你自己都可以佩服一下,《宋刑法》是怎么来的?
-
既然太多了,我就分开哈。
第一个问题是没有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越权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可以是有权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 也就是说,市地质矿产局有采砂许可权,水电局超越了许可权限,所以市地质矿产局可以做出撤销的决定,同时水电局的上级机关也可以做出, 这并不矛盾。注意问题中的“可以”问题。
张能宝在这道题中说的A项是值得商榷的,但是我们在万国听课的时候,老师肯定了A项。
-
我们学校刚刚做了一个模拟法庭,我扮演了“法官”的角色。 给我发一封电子邮件。 表示模拟法庭。
-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随传票到场的强制措施, 他们不会被拘留或暂时解除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一)可以单独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取保候审,不危害社会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保候审的,不会对社会构成危害;
(四)羁押期满,案件尚未结案,需要取保候审的。
-
保证金和保证金不能一起使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或者交纳保证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二条规定,“决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保证金和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 ”
换言之,如果被告人提出担保人,则无需支付保证金。 因此,不存在b项中提到的措施。
-
关于A,不多说了。
CD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3条为基础。
茶和咖啡都含有咖啡因,但为什么叫咖啡因而不是茶或其他任何东西呢? - 因为咖啡因是国外发现的物质,国外很少喝茶,所以这种咖啡中的因子被命名为咖啡因。 >>>More
如果一个人想放弃你,这个时候他会有什么样的表现,其实说到这样的事情,我想起了我的初中老师,那时候我学习并不是特别认真,但老师总是会耐心地给我答案,总是不要放弃我, 但那时候他越是不放弃,我就越恨他,然后慢慢地他开始放弃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