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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没有新《劳动法》,只有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这很重要,因为它是计算遣散费的重要依据)。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您的朋友提交了辞呈,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了工作调动手续,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当然,如果你朋友的公司严格执行你签署的违约条款,你的朋友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
一般来说,您的朋友要么提前 30 天通知,要么支付罚款并立即离开。
4、虽然你的朋友签了无限期雇佣合同,但他的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能得到公司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工作条件的;
(二)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缴纳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可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使、强迫劳动者从事违反规章制度从事危险性劳动,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注:《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遣散费的计算日期仅从该日起计算,即2008年1月1日之前,无论您工作了多少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遣散费仅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补偿金为每年一个月。
以我的拙见,我希望一起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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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辞职的劳动者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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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您好,辞职补助金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辞职问题,需要说明的一些问题。
您好,辞职补助金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签订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辞职问题需要说明的一些问题。
辞职补充一般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共识、诚实守信的原则,将本协议确立为共同遵守的劳动合同(合同编号)的补充条款,并确认为解决双方纠纷的依据。
因此,我们还是需要注意辞职补发,以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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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对主动辞职的员工,责任公司按正常程序办理交接、辞职手续,每周汇总向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汇总报;
被公司解雇、解雇或解雇的员工:
1、负责的人力资源人员应整理离职人员的资料(岗位、业绩、辞退原因),并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报告;
2、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在半个工作日内调研情况,向总公司领导汇报,半工半工作内确认处理意见,并向各分公司反馈;
3、分公司根据处理意见进行处理,结算最终结果在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编制。
总部各中央部门和分支机构按上述程序执行。
本规定与中央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考核挂钩,如不遵守本规定执行,出现强行处理、解雇员工的现象,一经发现,每1人一次,减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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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合同期满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工作期限只能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2、经济补偿按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给职工,多于一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职工,按一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4.如果工人的月工资高于中央直辖市或直辖市人民宣布的市级直辖市或雇主所在区市的雇员平均月工资的三倍, 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给,经济补偿的最长支付期限不超过12年。
5、在履行合同期间,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你无过错),可分别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要求赔偿08年1月1日前和嫌疑或封锁后的工作时限,1月1日前可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08年1月1日以后可以拿到半个月的工资。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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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您与雇主签订新的雇佣合同即可。
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会有辞职津贴。
遣散费应根据在雇主的服务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支付给工人。 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半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中央直辖市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劳动者平均劳动者月工资的三倍,则应按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遣散费标准, 遣散费的最长支付期限不得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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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已经提交了辞职信,只要员工的描述表明他或她希望辞职。 它是什么并不重要。 如果员工改变主意,不愿意辞职,则需要与单位达成共识撤回辞职申请,否则单位需要安排员工在一个月内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商定,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正文上签字或者盖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有一份劳动合同副本。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个月但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无限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