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这样做是否合法 15

发布于 财经 2024-07-04
3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30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出资人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已缴付的出资额,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因此,合伙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虚假出资的合伙人A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铭文,A公司也已申请破产,A的破产管理人已经确定,因此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六)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以及《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的权利。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下列债权为破产债权:

    i) 在宣布破产之前发生的无担保债权;......因此,合伙企业对甲的债权可以向甲的破产管理人申报。

    如有相关问题,请咨询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2. 匿名用户2024-01-29

    管理人应当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履行职责的,可以向民事法院申请更换。

    管理人员的任用和管理人员报酬的确定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提出询问。

    管理人可以是由相关部门和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小组,也可以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办公室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在征求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者: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的;

    (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者的,应当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编制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的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经营活动;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员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经营或者实施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员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员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辞职。 管理人员的辞职应当经人民法院批准。

    公司清算的破产程序是,宣布破产,破产财产转换计划,清算。 在中国设立公司比较简单,但宣布破产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只有不拖欠职工工资和国家税务机关的税费,成立清算小组并完成清算,才能宣布破产。

  3. 匿名用户2024-01-28

    管理人在破产申请中的作用是:(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材料; (二)陪同债务人检查财产状况,编制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的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经营活动;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02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编制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的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经营活动;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员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实债权;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收费、报酬; (三)监事、监事; (四)选举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经营活动;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九)批准破产财产的估价方案; (十)批准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讨论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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