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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掌握或者管理的证据,不提供证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特别是,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雇、解雇、解雇、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年限等决定而引起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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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若干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决定解除、解雇、解雇、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年限等;2、劳动争议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
3、劳动争议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4、用人单位持有和管理的其他劳动争议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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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决定解雇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解除、解雇、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年限等;2、劳动争议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 3、劳动争议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4、用人单位持有和管理的其他劳动争议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
1、劳动合同纠纷提供哪些证据?
劳动合同纠纷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下:
(一)当事人资格证明。
2)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明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3)发生劳动争议时,因用人单位决定解雇、撤职、解雇、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年限等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4)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当提交计算的诉讼请求金额清单。
2、加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要求加班费的,应当承担存在加班的举证责任。 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未提供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加班费纠纷案件中,劳动者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 有加班费的,由公司提供加班费的计算依据。
在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也会根据案件事实或当地法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考勤表,因为工资的支付一般是根据考勤情况作出的,如果考勤记录显示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加班无效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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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发生劳动争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决定解雇、撤职、解雇、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年限等而引起的劳动争议;
(二)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名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用人单位填写的招聘记录、考勤记录等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者无法提供且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其他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被认定属实的,仲裁庭应当以认定事实为依据。
劳动者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该证据。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该信息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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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举证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应承担不良副作用的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被认定属实的,仲裁庭应当以认定事实为依据。 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掌握的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该证据。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该信息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合工时制度的工作时间统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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