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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您不要去价格部门进行鉴定。 因为价格部门在损失的鉴定和核实方面并不专业,保险公司不承认价格部门的鉴定。 对于楼上关于保险公司的损失评估不能作为依据的论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高级人民法院对《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保险公司的核实权已经得到确认。
因此,在您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中,可以以保险公司的损失评估为依据。 但是,您与对方之间价格部门的鉴定不能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因为这是两种法律关系,存在所谓的法律冲突。 根据判例的规定,保险法作为专门法,具有优于一般法的法律效力。
2、保管费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存储的费用是间接损失,不包括在保险合同中。
3、如果对方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与对方沟通,建议对方选择保险理算员进行损失评估。 保险损失理算公司是独立的第三方,其作出的调查和理赔报告具有法律承认效力,保险公司也承认保险理赔人的结论。 最重要的一点是,保险公司一般会承担保险调整的费用。
这样你就不必忍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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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以价格部门鉴定为准,保险公司为商业组织,所作损害评估不能作为依据。
2、停车费不在调解赔偿范围内,当然是理所当然的。
补充:鉴定是交警部门委托的,至于鉴定费和保管费,调解中没有两项,也就是说,交警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书或调解函中不会有两项。
按照责任原则,我觉得还是由你来决定的,但是保险公司大概不会赔这两个,当然可以先咨询保险公司。 但是,您可以与另一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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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的级别,收费也不同,但都在40-60元之间,即每天最多不超过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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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行政机构会要求责任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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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对谁来取车负责,并且会开具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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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收费的,但现在不允许收费。
《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扣押物品的鉴定和保管费用。 这也意味着,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需要因收集证据而扣押机动车,因此车辆停车费和技术鉴定费应由交警部门承担,而不是车辆驾驶员承担,即使驾驶员在整个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无需支付车辆技术鉴定费和停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对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的期限。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限应当明确规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不得使用、损坏;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第三人不得擅自损毁、转让、处置。 对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有权在预先支付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而发生的羁押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诉讼费用支付办法》于2006年12月19日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请求的数额或者金额,按照下列比例缴纳: >>>More
您好,对于您描述的问题,律师回答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一切赔偿依据的开始。 >>>More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收费的,此费用不由保险公司报销,因此初次鉴定费用按责任比例由双方承担。 但是,如果受害人对鉴定不满意而申请二次鉴定,如果第二次鉴定的成立没有改变,则第二次鉴定的费用由受害人承担,如果结果发生变化,则双方应按事故责任分工的比例承担, 如果行为人对鉴定不满意,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没有改变的,鉴定结果发生变化的,则由鉴定人承担鉴定费用。或者双方将按责任分工比例承担费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