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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死亡后遗留事宜不处理的,工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收取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务部门、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的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按照规定处理,对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伤待遇纠纷,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受抚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1)丧葬补贴为上年度全区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2)受抚养亲属的养恤金,应按照劳动者自身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因公殉职且不能工作的劳动者的主要生活资料。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每个孤独或孤儿的老人或孤儿每月10%。
经核定的受扶养亲属养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作期间死亡的雇员的工资。 亲属的具体赡养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伤死亡津贴标准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残疾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至四级残疾雇员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养恤金。
第四十条 残疾津贴、受抚养亲属抚恤金、生活照护费,由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及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在救援救灾中发生事故或者失踪的,应当自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发放工资,第4个月起暂缓发放工资,工伤保险**按月向受抚养亲属发放抚恤金。 如果生活困难,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工伤死亡津贴。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劳动者因公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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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 王.
第一:岗位职责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区别是两个不同的顺序。 管理岗位的岗位一般是按照行政岗位的顺序进行,如办事员、办事员、副主任办事员、主任办事员等。 >>>More
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丧葬津贴、受抚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员工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局了解更多相关手续。 >>>More
我想我明白你在说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More
《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非企业单位、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等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受带薪年假(以下简称年假)。 用人单位应确保雇员有权享受年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