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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雇证明,向劳动监察局投诉。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雇,申请失业救济金的,用人单位只需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失业人员名单即可。
用人单位拒不办理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局提出申诉,劳动监察员应责令其改正。 造成劳动者损失和死亡的,并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延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交手续。
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交接工作。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工作交接完成时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至少两年,以备日后参考。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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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为其员工申请失业保险是违反劳动法的,可以向领导监督部门举报。
如果您的雇主已经为您申请了失业保险,而您再次失业,请前往当地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咨询申请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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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救济金只有在您被解雇时才能获得。
没有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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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不配合办理失业救济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员应责令其改正,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应当在失业保险金终止前15日内向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社保局申请失业保险金。劳动合同,并提交解雇通知书、失业证明、失业登记表等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从失业保险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在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 (三)已登记失业人员,有求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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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因公司未给劳动者出具辞职证明而无法办理失业救济金领取手续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辞职证明。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手法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当凭失业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从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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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能支付失业救济金的解决方案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社会保险;
2. 劳动局可以因此向雇主征收滞纳金;
3、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因而影响职工登记,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赔偿;
4、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救济金,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除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延期、减缴。 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将按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告知劳动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其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核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无职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统一的全国个人社会安全号码。 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是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
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由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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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缴纳失业救济金、不缴纳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局投诉,劳动监察员会责令劳动监察员改正,要求劳动监察员缴纳社保金后再补足,并处以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不缴纳失业保险金,从而影响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80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45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从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在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
(三)已登记为失业人员,并有悔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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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不配合办理失业救济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局投诉,劳动监察员会责令其改正,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需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5日内申请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孝道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从失业保险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在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 (三)已登记失业人员,有求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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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你好,亲爱的! 不配合办理失业保险金的职工,可以向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地社保局提交失业报告,提交解雇通知书、失业证明、失业登记表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你好,亲爱的! 不配合办理失业保险金的职工,可以向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地社保局提交失业报告,提交解雇通知书、失业证明、失业登记表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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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内,凭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当地办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机构应当在7日内审批申请,并自批准之日起开始缴纳失业保险金。
您可以找到您当地的社会保障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办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查确认领取资格,核实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福利,并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和提供其他失业保险金。 >>>More
根据最新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得退保,有下列特殊情况可办理养老保险退保:1、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缴纳条件满15年的;2、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死亡; 3、被保险人在国外定居; 4.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仍有余额。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