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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袖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与所在国有企业合伙经营或者投资参股的个人或者其他人士,以及有扶持关系的民营、民营、外资企业。
2、未经上级批准或企业领导班子决定,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领导并领取报酬。
3、私下进行外商投资、持股、转让、合作等,或利用权限办理相关事务。
4.利用企业商业秘密从事个人营利活动,或者泄露、提供给他人或者其他企业的。
5、辞职或退休(离职)后3年内有下列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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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饰。
这是指对员工个人和集体的外在形象的要求,可以进一步分为服装、发型、化妆、配饰等方面。
1)由于质量的需要,为了保证药品和食品的卫生,制药行业、食品加工业、餐饮行业等行业要求员工穿工作服和卫生口罩,而微电子、精密仪器等行业对工作环境(包括着装)有严格的规定,以保证产品的准确性。
2.岗位纪律。
1)工作休息制度,即上下班的时间规定和要求。一般要求员工不迟到、早退、半途而废,这是企业最基本的纪律。 一些企业工作作风松散,往往是由于缺乏严格的工作休息制度,或者没有严格执行工作休息制度造成的。
2)休假制度。这是根据国家规定,区分病假、事假、旷工等,并对休假、取消休假和法定节假日的解释作出规定。 如果缺乏这些要求,可能会导致个别员工利用漏洞,影响整个企业系统的严重性。
3)保密制度。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技术、工艺、业务、人事、财务等方面的企业秘密,保守这些企业秘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纪律,绝大多数企业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 此外,在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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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促进工作效率和员工团结为忏悔原则,内容应立足于公司自身公司的业务内容和要实现的目标,不能过于死板,打造仁慈公正的奖惩无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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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由有关机构根据其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调动、降级或者撤职。
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根据情节轻重,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对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国有企业领导给予警告、调离、降职或者辞退的,给予减免或者全部减免当年绩效工资、奖金。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国有企业领导人,责令开除;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违反本规定被降职的,其职务不得超过原职务二年以上。
被免职的,在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不得超过两年; 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而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在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
因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不得终身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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