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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遭受第三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领取第三者伤害赔偿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世2014年第9号)第八条规定,劳动者遭受第三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的, 在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后,他或她有权享受除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福利。
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解释 2014 年第 9 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者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取得民事赔偿为由,决定不受理工伤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 人民法院不会支持。
职工因第三者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且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对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提起诉讼要求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金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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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后的意外保险。
是的,您可以提出索赔。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同时报销,即如果报了工伤保险,也可以重新报。 或者如果您有意外保险索赔,您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
只要发生意外的情况同时符合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范围,那么两者都可以同时报销。
此外,工伤保险的认定比意外伤害保险更复杂,因此被保险人可以先报工伤保险进行赔偿,再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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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后,工伤赔偿如下:
1、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与用人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支付赔偿金;
2、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前支付,后期报销,无需支付劳资; 劳动能力考核后工伤等级达到10级以上的,工伤保险**一次性发放伤残补助金,这部分费用可在工伤考核完成并申请工伤保险**后一个月左右转入公司账户,支付费用。
3、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费用按月支付,如停工期间的工资,经劳动能力考核后工伤等级达到10级以上的,用人单位还应一次性发放伤残就业补贴,该补助金只有在工伤员工离开公司后方可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规定
第33条.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伤或者患上职业病,因工伤需要停工就医的,停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害严重或者情节特殊的,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评估后,应当中止原有的抚恤金,并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
工伤职工停薪停工期满仍需**的,应当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伤工在停工期间需要照顾的,有偿的,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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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意外保险。
工伤可以得到赔偿。 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按照工伤流程对员工进行处理,工伤待遇与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购买意外险无关,员工需要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意外保险可由单位报销。
扩展信息]工伤处理流程如下:
1.及时送到医院**。
2、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申请的,劳动者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3. ** 和休息时间。 在劳动者住院**休息期间,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维持不变。
四是劳动能力考核。 员工处于一定时期的医疗期末。
之后,您可以申请残疾评估。
5. 审查工伤福利。 员工在完成**或劳动能力考核后,可申请工伤抚恤金、医疗费用报销和一次性伤残津贴。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残疾人就业补贴和一次性社会保障医疗补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因事故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伤害。
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其所属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进行地区整体社会保险。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协调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抚恤金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费用。
劳动者因工受伤,在受伤情况相对稳定后,有影响其工作能力的残疾的,应当对其工作能力进行鉴定。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劳动关系确认而产生的纠纷;
2)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而产生的纠纷;
3)因撤职、解雇、辞职、辞职而产生的纠纷;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原因引起的纠纷;
5)劳动补偿、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
或赔偿纠纷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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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 员工在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后,仍可向工伤保险索赔。
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经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两种赔偿。 工伤保险是一种法定社会保险,由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是强制性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缴纳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自未缴纳之日起,加收日5/10000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缴款的,处未缴款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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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和意外保险是两回事。 工伤属于社会保险,应由社会保险机构处理; 意外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如果在承保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意外保险将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如果同时投保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不能重复报销,因为商业保险医疗是补充型费用,只有社会保险的剩余部分没有报销。
医疗费用可先通过工伤保险报销,超出工伤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费用和意外保险合理承保的部分费用在责任限额内; 但是,如果意外伤害部分不冲突,造成残疾或死亡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应当按照各自规定赔偿伤残、死亡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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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工伤保险赔偿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能否共存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本案分析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伤或者外出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视为工伤。 司机熊某在接领队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工伤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我国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一旦劳动者遭受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不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本案中,熊某虽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但其公司仍应向熊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熊某公司不能以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由逃避工伤赔偿责任。
让我们看看工伤保险赔偿和意外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同时并存。 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基本的社会保障,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是自愿性和补充性保障,两者可以共存,不能相互排斥。 《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职工领取工伤保险赔偿金后,丧失工伤保险索赔权。
因此,熊某家属在获得意外保险赔偿后,仍有权向熊某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熊某公司不得以熊某已领取保险赔偿金为由拒绝给予熊某工伤保险金。
问:如果公司不缴纳社保,公司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赔偿吗?
答:未缴纳社保的,可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若被认定为工伤,则可能构成残疾,向所属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 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事故受伤。
2)在工作时间之前或之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在事故中受伤。
3)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伤害的。
4)患有职业病。
5)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
6) 在合理时间内,在工作地点和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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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对自己面临的意外风险都会有不同的关注点,在配置意外险时,应充分考虑自己和家人面临的风险状况,例如:对于儿童来说,跌倒、烧伤等意外伤害一般比较频繁,意外伤害医疗的金额可以覆盖这类风险, 哪个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