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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劳动的罪犯,执行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应当给予报酬。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囚犯劳动报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对罪犯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的充分肯定,表明中国拥有罪犯的人权。
2.一是切实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 罪犯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罪犯参加劳动的重要权利,也是罪犯人权的重要保障。
二是规范监狱执法行为。 罪犯劳动报酬的计算有具体的方法,较好地解决了生产不同产品、不同岗位、不同劳动素质的罪犯的劳动报酬累积问题,减少了警察人为控制的任意性,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评价,规范了监狱的执法行为。
三是稳定了监狱改造秩序。 劳动报酬实行后,一些罪犯特别是“三不”罪犯,得到了自工报酬,从而解决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既能减轻罪犯家庭的经济负担,又能促进罪犯安心地在监狱里改造,从而稳定了监狱的改造秩序。
四是要提高罪犯的劳动积极性。 劳动报酬的分配反映了对罪犯劳动创造的价值的认可和肯定,罪犯可以利用劳动报酬购买生活用品,可以适当改善罪犯的监狱生活; 罪犯个人还充分利用部分劳动收入帮助家庭,履行扶持、扶持(扶)的义务,减轻内心的愧疚感,激发劳动改造的积极性,实现由被动改革向主动改革的转变。
第五,降低累犯率。 罪犯出狱后至就业前的安全是导致累犯的关键; 由于世俗的偏见,前罪犯更难找到工作。 劳动报酬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罪犯在出狱后直至就业为止,将部分资金留给日常需要,大大降低了累犯率。
六是提高监狱企业管理水平。 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劳动报酬制度的实施,为监狱企业与监狱企业分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积极探索规范监狱企业经营的途径,从而提升了监狱企业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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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监狱组织的强制劳动的罪犯,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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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管制罪犯的义务和权利:在执行期间,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宣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 (三)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身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见客人的规定; (五)离开或者搬迁的,应当报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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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8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
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或者国家规定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向劳动者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四)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是工资的一种,即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者在固定劳动关系中领取的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或法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劳动者约定,以金钱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它是劳务报酬的主要形式之一。 工资可以有不同的形式计算,如小时工资、月薪、年薪等。 >>>More
劳务报酬收入,是指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实验室检验、检测、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评论、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佣金)、经纪服务、代理等行业取得的收入服务和其他劳务服务。 >>>More
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目前,世界各国宪法都把人格权保护摆在重要位置。 在中国,我们应该研究人格权在意识形态体系或实体法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