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未对项目进行清算,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对账

发布于 财经 2024-05-09
6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8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确认销售商品所得:(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收益转移给购买者; (二) 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经营权,也不对所售商品行使控制权;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及(iv)相关收入及成本可可靠计量。

    1. 在这种情况下,正如您所说,如果不满足第一个条件,则不会确认收入。 你是对的,等到满足上述所有 4 个条件后再确认收入。

    2、在所得税清算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是典型的递延所得税,税务局认为你有收入,必须纳税,但在会计核算中没有确认收入。 当然,所得税结算是会进行的,与你的房子是否完工无关。

    3、没有完成就谈不上收益,因为无法准确计算成本,也无法确认收益条件。 更不用说收入的结转了。 超过扣除幅度的,超出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所得税应计入应纳税总额。

    因为你已经提前缴税了,所以计算出的所得税没有超过这个范围就不用交税了,当然,如果不超过,税务局也不会退还你。

    您的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是房屋,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的会计收入确认准则执行。 不要与完工收入百分比法(这是承包商会计)混淆。

  2. 匿名用户2024-01-27

    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核算方法与一般企业不一致。 如果看一下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简单来说,就是根据收入计算一个毛利金额,然后用毛利金额减去费用作为收入的金额。

  3. 匿名用户2024-01-26

    简单来说,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预先收到的收入乘以预计利润率乘以税率来预扣所得税。 年报增加,主营业务收入转移后减少售前收入。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31号文件。

  4. 匿名用户2024-01-25

    a) 大约每季度预付款。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先导拆物实际年利润按季(或月)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开发开发、建设住宅、商业建筑等建筑、附属物及配套设施等产品。

    竣工前预售所得的预售所得,按规定的预估利润率按季度(或月)计算,计入预缴利润总额,并按开发产品竣工后的实际利润和应税成本结算情况进行调整。

    2)当开发产品完成并缴纳所得税时。根据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开发的产品,应当以工程质量验收为准,或者是否办理了竣工(竣工)备案手续和会计决算手续。

    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的交付手续(包括签到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成,才能开始投入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5. 匿名用户2024-01-24

    企业清算及差额核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有清盘自身经营、处置资产、偿还债务、向业主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活动时,对所得税清算、股利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清算企业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金额,相当于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部分,按股东持股比例计算,确认为股利收益; 扣除股利后的剩余资产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移收益或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余额减去资产净值、清算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按照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确认; (二)确认债权清算和债务清偿的收益或者损失; (三)变更持续经营经营的会计原则,处理预扣、摊销性质的费用; (四)依法补足损失,确定清算收益;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财产、股息等。

    1、企业分工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般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应当对分拆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2、承兑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由分拆企业以公允价值确认。

    3、分拆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作为分拆企业的分配。 4、分拆企业不复存在时,分拆企业及其股东按清算办法缴纳所得税。 5、与企业分立有关的企业亏损,不得结转相互补足。

    生存分立是指分立后,分立后企业仍然存在,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分立后企业作为另一独立法人存在。 分立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 新划分是将分立后的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分立后的企业依法注销。

  6. 匿名用户2024-01-23

    总结。 你好! 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者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计算当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根据每月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确定纳税年度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结算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最后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这里所指的纳税人,凡在纳税年度中期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运行)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进行最后的结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无论是否处于减税或免税期间,也不论损益。实行核定额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得入境。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清算审计尚未核实和有利,能否核实和征收。

    你好! 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是指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者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当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规章制度等有关企业所得税,根据当月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金额确定纳税年度应纳税或者应退税额,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结算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最后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这里所指的纳税人,是指纳税年度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运行)的纳税人, 或者在纳税年度中途终止经营活动的,无论是否处于减税、免税期间,无论损益如何,均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和缴纳。实行核定额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得入境。

    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 实行核定额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最终清缴。 即,除核定、定额征收外,经核准的房产盲袜轮企业,在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还必须进行终算和贷方结算。

    希望我的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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