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农村地区,已婚妇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未婚妇女、非农村妇女、儿媳等部分群体享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宅基地权、土地佃股权和补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赔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赔偿。 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依双方协议处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护。 ”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罪; (二)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存在其他重大故障。 ”
-
我国对涉外婚姻的规定:向大陆居民永久居留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需准备登记双方的户籍簿和身份证、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以及他没有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结婚,或者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中国大陆华侨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户籍所在地大陆居民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示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二)由本人所在国公证人或者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或经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无配偶的证明,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
-
我国对外婚姻的规定:到大陆居民永久居留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需要准备登记双方的户籍簿和身份证,以及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无配偶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中国公民与中国大陆外国人结婚,或者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中国大陆华侨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大陆居民有永久户籍的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示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二)由本人所在国公证人或者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或经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无配偶的证明,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
-
由于不同国家的文化差异,婚姻规则自然会有所不同。 因此,我国还颁布了有关涉外条款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涉外婚姻逐渐增多,很多人对外婚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1.什么是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与另一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和双重国籍人)之间的婚姻。 在中国,它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或恢复婚姻。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根据新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涉外婚姻适用法律作出了新的规定。
1)“婚姻条件”应受双方共同居住地的法律管辖;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的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的,在一方的惯常居住地或者国籍地缔结婚姻的,应当适用缔结婚姻地的法律。 (2) “结婚手续”符合缔结婚姻地的法律、一方惯常居住地的法律或国籍国的法律时,即为有效。 在“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选择适用一方惯常居住地的法律或协议适用国籍国的法律。
当事人不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没有共同惯常居所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的机构所在地的法律。 (3) “诉讼离婚”应受法院地法律管辖。 二、中国结婚离婚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居住在中国并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国华人、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自愿结婚或再婚的海外华侨、香港 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华侨出国协议离婚,男女必须同时到当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申请时,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三、涉外婚姻注意事项: 1、熟悉相关法律。 2. 选择对你最有利的法律。
3.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3条. 对于在中国境内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居住地法院以婚姻缔结地法院必须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缔结地人民法院或者一方当事人最后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5条. 如果一方居住在境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境内,则由本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哪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外方当事人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境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
-
涉外婚姻适用法律的规定是:1.涉外婚姻适用法律我国对不同国籍(含无国籍人)的婚姻问题实行行为地法原则,婚姻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均以婚姻设立国(地区)法律为准据法。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与外国人结婚的,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与外国人结婚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 2.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1)协议离婚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方惯常居住地的法律或协议适用国籍国的法律。 当事人不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没有共同惯常居所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地的法律。
(二)诉讼离婚适用诉讼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针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具有管辖权; 被告人住所地与被告人惯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该惯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针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具有管辖权。 同一诉讼中若干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
(一)婚姻条件由双方共同惯常居所的法律管辖; 没有共同惯常居所的,适用共同国籍法; 没有共同国籍的,在一方的惯常居住国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应适用缔结婚姻地的法律。 2.结婚手续应符合缔结婚姻地的法律。 一方的惯常居所或国籍法有效。
3.双方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方惯常居住地的法律或国籍国的法律。 当事人别无选择的,适用共同惯常居所的法律; 没有共同惯常居所的,适用共同国籍法; 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离婚机构所在地的法律。 4. 诉讼离婚适用诉讼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婚姻条件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没有共同惯常居所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的,在一方的惯常居住地或者国籍地缔结婚姻的,应当适用缔结婚姻地的法律。
第二十二条 婚姻手续符合缔结地法律、一方惯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即属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不同国籍当事人(含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我国采用行为地法律原则,无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求还是形式要求,都是以婚姻为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