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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以结婚为借口索取金钱或财产。
如果是索要彩礼、珠宝钱等,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以结婚为借口索取金钱或财产。 禁止通过婚姻索取金钱或财产。
在当今社会,还有向对方要车要房子的“习俗”,婚姻是建立在爱情之上的,而不是金钱之上的。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退还按照惯例支付的彩礼的,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 (3)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适用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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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于1981年颁布实施。
没有新的婚姻法这样的东西。
2003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此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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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没有结婚,女人会退还男人的金钱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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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要为结婚目的要求彩礼,一般不退还,但下列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退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 经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一)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4、(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
5.(3)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
六、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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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包办婚姻,严禁通过婚姻索取钱财。
至于彩礼的返还,只要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一般不会退还,这三种情况除外。
1、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
3. 付款是在婚前支付的,导致付款人生活困难。
1、其他常见的彩礼纠纷:
1、《民法典》规定,恋爱期前的彩礼一般列为赠与关系,对方不得退还。
2.《民法典》关于返还彩礼的金额 两个人在一起后,不办理结婚登记,这取决于双方的过错和寿命的长短来决定返还彩礼的比例。
3.《民法典》关于男方给女方的婚宴彩礼的规定 如果女方请客的婚宴费用全部由男方支付,则该费用不予退还,因为它们不是实物真金白银。
2.彩礼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年轻夫妇的共同财产。
2.如果丈夫或男方的父母在结婚登记前将其交给女方,则该财物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彩礼是在结婚登记后支付给女方的,那么这笔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当然,除非彩礼是亲自给女方的,否则女方需要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以结婚为借口索取金钱或财产。
彩礼是双方自愿的,给不给都无所谓。 一个地方有习俗,每个地方的彩礼数量也不同,也要看自己家的具体情况,经济条件好可以给,不好就互相体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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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也规定了退还离婚彩礼的条件,其中第(3)项规定,“婚前支付的,造成支付人生活困难”是返还彩礼的条件。
那么如何理解“人生困难”呢?
《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了如下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配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因此,“生活中的困难”应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滑点解释(二)第10条对“生活艰辛”的解释也应与上述解释一致。 也就是说,所谓绝对的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因为在支付了彩礼之后,这个人已经无法靠自己的力量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了,并不是财产与支付彩礼前相比,原来的生活条件已经损坏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很差,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还要依靠用人单位提供的经济帮助,交完彩礼后生活更加艰难。
信神的依据:《民法典》第1042条。
它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以结婚为借口索取金钱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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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要求退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经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 (三)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退还按照惯例支付的彩礼的,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 (三)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适用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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