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的新婚姻法是什么?

发布于 社会 2024-02-24
7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以结婚为借口索取金钱或财产。

    如果是索要彩礼、珠宝钱等,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以结婚为借口索取金钱或财产。 禁止通过婚姻索取金钱或财产。

    在当今社会,还有向对方要车要房子的“习俗”,婚姻是建立在爱情之上的,而不是金钱之上的。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退还按照惯例支付的彩礼的,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 (3)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适用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 匿名用户2024-01-24

    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于1981年颁布实施。

    没有新的婚姻法这样的东西。

    2003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此作了规定。

  3. 匿名用户2024-01-23

    如果丈夫没有结婚,女人会退还男人的金钱礼物。

  4. 匿名用户2024-01-22

    2、只要为结婚目的要求彩礼,一般不退还,但下列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退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 经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一)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4、(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

    5.(3)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

    六、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5. 匿名用户2024-01-21

    禁止包办婚姻,严禁通过婚姻索取钱财。

    至于彩礼的返还,只要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一般不会退还,这三种情况除外。

    1、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

    3. 付款是在婚前支付的,导致付款人生活困难。

    1、其他常见的彩礼纠纷:

    1、《民法典》规定,恋爱期前的彩礼一般列为赠与关系,对方不得退还。

    2.《民法典》关于返还彩礼的金额 两个人在一起后,不办理结婚登记,这取决于双方的过错和寿命的长短来决定返还彩礼的比例。

    3.《民法典》关于男方给女方的婚宴彩礼的规定 如果女方请客的婚宴费用全部由男方支付,则该费用不予退还,因为它们不是实物真金白银。

    2.彩礼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年轻夫妇的共同财产。

    2.如果丈夫或男方的父母在结婚登记前将其交给女方,则该财物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彩礼是在结婚登记后支付给女方的,那么这笔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当然,除非彩礼是亲自给女方的,否则女方需要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以结婚为借口索取金钱或财产。

    彩礼是双方自愿的,给不给都无所谓。 一个地方有习俗,每个地方的彩礼数量也不同,也要看自己家的具体情况,经济条件好可以给,不好就互相体谅。

  6. 匿名用户2024-01-20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也规定了退还离婚彩礼的条件,其中第(3)项规定,“婚前支付的,造成支付人生活困难”是返还彩礼的条件。

    那么如何理解“人生困难”呢?

    《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了如下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配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因此,“生活中的困难”应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滑点解释(二)第10条对“生活艰辛”的解释也应与上述解释一致。 也就是说,所谓绝对的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因为在支付了彩礼之后,这个人已经无法靠自己的力量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了,并不是财产与支付彩礼前相比,原来的生活条件已经损坏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很差,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还要依靠用人单位提供的经济帮助,交完彩礼后生活更加艰难。

    信神的依据:《民法典》第1042条。

    它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以结婚为借口索取金钱或财产。

  7. 匿名用户2024-0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要求退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经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 (三)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退还按照惯例支付的彩礼的,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 (三)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适用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相关回答
7个回答2024-02-24

所谓彩礼,充其量也只能算是民间习俗,这怎么能在婚姻法上规定呢? 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此类规定。 >>>More

9个回答2024-02-24

新《婚姻法》中所谓房地产新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涉及婚姻关系的房地产的解释 >>>More

9个回答2024-02-24

最高法院就《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全文)。

37个回答2024-02-24

2015年,没有《婚姻法》或相关司法解释,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礼金的数额。 >>>More

5个回答2024-02-24

可以起诉第三人,就现行规定而言,“主张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民事举证责任原则也适用于“第三者”纠纷。 根据我国《婚姻法》中过错赔偿原则的确立,婚姻关系因配偶一方或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而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举证责任由认为他或她作为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