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案例研究 10、工伤保险案例研究

发布于 社会 2024-03-05
6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6

    首先,张某公司没有投保工伤保险,而工伤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公司不办理的,应由公司承担其损失。

    其次,公司不能只给予张某作为主要责任人的少量补偿。

    只有不承认工伤的问题,没有责任分工,也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这就是国家要求强制保险的原因。

  2. 匿名用户2024-01-25

    没有一个问题被完全描述,我不知道怎么做。

  3. 匿名用户2024-01-24

    张公司的错误:

    1、张某企业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即: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张某企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辩称张某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即:(1)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如果事故是因工伤原因造成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3、张某企业“只给予少量一次性补偿”,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金。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应当从工伤保险**中预付。

    从工伤保险**中预先支付的工伤保险金,由用人单位报销。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纠正错误的方法:

    张某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及时缴纳有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缴纳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自未缴纳之日起,加收日5/10000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缴款的,处未缴款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襄阳集团。

  4. 匿名用户2024-01-23

    总结。 案例回放]:徐某某管材公司职工,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依法向徐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公司按时向他支付月薪约2700元。

    2013年8月25日,徐某在某管材公司铸造车间工作时,被溅到铁水,双眼受伤,同日住进中国人民解放军第89医院**,确诊角、结膜热烧伤,共住院52天; 后于2013年10月16日住入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被诊断为角膜烧伤、眼睑粘连、角膜变性,共住院19天。 2014年4月30日,徐某入住潍坊眼科医院**,被诊断为眼睑粘连(左)和陈旧性热烧伤(左),共住院78天。

    案例回放]:徐某某管材公司职工,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依法向徐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公司按时向他支付月薪约2700元。2013年8月25日,徐某在某管材公司铸造车间工作时,被溅到铁水,双眼受伤,同日住进中国人民解放军第89医院**,确诊角结膜热烧伤,在该医院住了52天; 后于2013年10月16日住入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被诊断为角膜烧伤、眼睑粘连、角膜变性,共住院19天。 2014年4月30日,徐某入住潍坊眼科医院**,被诊断为眼睑粘连(左)和陈树波旧热烧伤(左),共住院78天。

    案例分析]: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从节省劳动力的角度出发,成为工伤保险的来源,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并不影响员工在工伤保险中的权益,工伤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在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是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同时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从而减少工伤赔偿责任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你好,50岁杨姓男子,在高速工程队工作,负责车身改造。 工作日早上 6:30 下班后晚上 8:30

    30分钟后,他因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治疗,并于次日死亡。 这能确定为与工作有关的死亡吗?

    老板不对个人身体原因负责,所以不属于工伤。

    这是法律案件。

  5. 匿名用户2024-01-22

    如果存在事实雇佣关系,也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巴山镇朝阳村王光兰(化名)在施工现场工作时受伤,未与施工现场所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近日顺利获得工伤赔偿。

    去年1月的一天,王广兰在永丰镇团丰百家源项目施工现场做杂工,工作时不小心从二楼滚到底层,造成左髋臼、左额骨、左耻骨受伤。 随后,王广兰向向某受雇的建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但遭到拒绝。

    双方谈判失败,王广兰向县劳动人事纠纷仲裁院求助。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等相关规定,王广兰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伤害属于工伤,应依法享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个案:

    县劳动人事纠纷仲裁院:有些用人单位不重视合同的签订,所以确定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关键。 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种是笑得好,没有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雇佣关系; 二是双重雇佣关系形成的事实雇佣关系; 三是劳动合同无效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6. 匿名用户2024-01-21

    如果存在事实雇佣关系,也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丰水巴山镇朝阳村王光兰(化名)在工地工作时受伤,未与工地所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近日顺利获得工伤赔偿。

    去年1月的一天,王广兰在永丰镇团丰百家源项目工地做杂工,工作时不小心从二楼滚落到桥底,造成左髋臼、左额骨、左耻骨受伤。 随后,王广兰向项目所属建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但遭到拒绝。

    双方谈判失败,王广兰向县劳动人事纠纷仲裁院求助。 根据法院的说法,根据《劳动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规定,王广兰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伤害属于工伤,应依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陈述:县劳动人事纠纷仲裁院:部分用人单位不重视签订合同,因此确定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关键。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是双重雇佣关系形成的事实雇佣关系; 三是劳动合同无效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受伤职工王广兰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因工伤事故受伤。 因此,王广兰遭受的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福利包括:

    工伤医疗费、工伤病假期间工资福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构成残疾的伤残补助金等。 (**:中民智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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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回答2024-03-05

个人工资的1%由单位支付,个人无需承担。 为了方便缴费,大多数单位都有统一的金额,给员工同等金额的工伤保险。

17个回答2024-03-05

1.区别如下:

1、保险性质不同:意外保险是商业保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完全是自愿的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投保,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More

11个回答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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