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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询问证人是否有时限,认识上没有统一性。 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不得以变相形式以连续传唤、拘押传唤的形式羁押犯罪嫌疑人。 “那么对证人的讯问应按照这一规定进行。 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询问证人适用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此询问证人的期限不应受到“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限制。
3.后一种理解是否正确?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江勇江勇同志:证人是刑事诉讼的参与者,作证是他们的权利,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可能被起诉的一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证人的身份有很大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采取拘禁传唤的强制措施。
4.讯问证人,不仅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反而《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必须保证所有与案件有关或者知悉案件事实的公民都具备客观、充分的条件提供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可以招募他们协助侦查“(刑事诉讼法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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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羁押传唤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羁押传唤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的时间没有限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没有规定询问证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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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询问证人不得超过12小时。 证人受讯问有一定的自由,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讯问,必要时可以利用证人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讯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在证人建议的单位、住所或者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讯问证人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前往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建议的地点询问证人时,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证人的讯问应单独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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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询问证人不得超过12小时。 证人在讯问时有一定的自由,公安局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讯问,必要时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或者证人提出的单位、住所或者地点对证人进行讯问,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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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询问证人的损失不得超过12小时。
证人被讯问有一定的自由,可以到证人工作单位、住所进入困难,必要时可以利用证人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讯问证人的时间一般为传唤、羁押传唤,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羁押传唤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是调查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对证人进行口头调查和询问案件情况的活动。
谁不能成为证人:
1.精神病患者。 但是,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期间所经历的事实,或与其精神状态相适应的事实,可以作为证人。
2. 未成年人。 但是,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就他们能够理解的、适合其年龄的事实作证。
3.本案的诉讼人。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当事人与证人的身份相冲突,因此不能成为证人。
4.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涉及民事案件的审判员(含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员、翻译员、律师、法警、检察官不能同时指定为案件证人,那样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案件的公正性和诉讼程序的维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92条.
对不需要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县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票或拘押传票的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押传唤等形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秘密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