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补贴可以享受哪些政策,享受城市生活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于 社会 2024-02-08
7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5

    城镇居民申请生活津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无生计**、无法工作且无法定赡养人、赡养人或监护人的城市居民,以及有法定赡养人、赡养人、赡养人但无能力赡养、赡养人或赡养人的城市居民。

    2.仍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城市生活补贴标准的城镇居民。

    3.与有农业户籍或者非本地户籍的人结婚,定居在城镇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城镇生活补贴标准的非农业城镇居民。

    4.原为非农户籍,出狱、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城镇生活补贴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生活津贴条件的人员。

    农村生活津贴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当地农业户口,在当地居住;

    2、申请前12个月内同居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生活津贴标准; 家庭经济状况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与常年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状况相符。 同居家庭成员是指所有具有赡养、抚养、抚养等法律关系,并共同生活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整体经济状况不符合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生活补贴保障标准的150%以内的,丧失工作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重病人员,可以单独入户申请。

    由于各地政策不同,请注明优惠政策由各地人民决定。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补贴的家庭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供暖辅助。 四个区内的“三不”(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无法定扶持人或受抚养人)每户每采暖期给予800元供暖补贴,一般对象给予550元补贴; 三县每户给予600元补贴,一般对象给予350元补贴。

    2.大病医疗救助。 报销金额过高的,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金额,民政部门也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协助报销部分费用。

    3、每月可享受水电费补贴,每月只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

    4. 住房援助。 对城镇生活困难住户实施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实物租金分配等住房保障措施。

    5、低收入家庭应届大学生可享受一次性补助2000元。

  2. 匿名用户2024-01-24

    大学扶贫补助金和有针对性的扶贫。

  3. 匿名用户2024-01-23

    享受生活津贴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生计、无工作能力、无法定扶持人、扶持人的城市居民,以及有法定扶持人、扶持人、扶持人但无扶持、扶持、卷袜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领取退休人员退休津贴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城镇生活补贴标准的城镇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补贴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城镇生活补贴标准的城镇居民;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再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生活补贴标准的城镇居民;

    5、持有县内非农户籍,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第一期定期养老金补贴,当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县城生活标准。

    (六)其他符合享受城市生活津贴条件的人员。

    7. 家庭成员不包括不应被抚养、抚养或抚养的人。

  4. 匿名用户2024-01-22

    城镇居民可以申请享受城市生活津贴的条件:

    1.必须是当地非农业永久居留的居民。

    2.不能工作,没有生计,没有法定支持人、支持人或者赡养义务人。

    3.不能工作,没有生计,但法定赡养人、赡养人、赡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赡养人、赡养义务人没有能力赡养、赡养、赡养。

    (四)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其他收入,正在退休或者退休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者基本生活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职或者下岗人员。

    5.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户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民**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生活条件证明,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准表》。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所在地街道和池办事处或者镇民**进行初步审查,有关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审批。

  5. 匿名用户2024-01-21

    法律分析:生活津贴由被保险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地生活津贴标准之差确定。 计算方法如下:

    每月生活津贴=当地生活标准——贫困家庭的月人均收入。 同一住户同时有城乡居民的,按照该家庭实际常住地适用城乡生活津贴标准。

    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全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要合理确定担保对象的范围和担保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是非农户籍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无生计**、无工作能力、无法定扶持人或受抚养人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者失业救济金期满后未再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兄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 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领取工资或者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领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居民。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确定**。 各地要判断并遵循保障基本生活、帮助克服依赖观念的原则,根据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成本和地方的财政负担能力确定保障标准。

    保障标准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地方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随着生活生活条件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时调整。 制定的标准应与其他社会保障标准挂钩。

  6. 匿名用户2024-01-20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护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有以下三类人群:一是没有生计能力、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法定支持人或者支持人的居民(村)。 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者失业救济金期满后未再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是任职人员、下岗职工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惠待遇的,不得计入家庭收入的养恤金和固定补助金。 符合城镇生活补贴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当以户籍为户口的户籍所在地(户)委会或者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由民政部门统一打印)。(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 收货证明:

    在职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按照民渣政治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当提供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的证明。 其他收入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处于工作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16-50周岁)且有工作能力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身份证明。残障人士需要残疾证明。

    家庭夫妻一方在市内有农业户口或者外国人户口的,必须提供结婚证和户口登记证明; 有子女的,应当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如果夫妻离婚,他们需要提交离婚证明或离婚判决(调解)文件。 民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 对符合城市生活津贴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放生活津贴。 引用:

    延伸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一个好,教你避免这些保险"坑"

  7. 匿名用户2024-01-19

    城市生活津贴标准如下:

    1、我国最新城乡生活津贴标准由每月810元提高到每月875元,极端贫困人口生活援助和扶持标准由每月1134元提高到每月1225元,其他残疾人生活援助和生活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同步调整;

    2、上世纪60年代初,退休老职工生活补贴从每月1300元悄然下调至每月1405元。

    2022年低收入家庭政策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1)低收入家庭。指已纳入生活津贴一年以上的住户;

    2)有困难的残疾人。指列入生活津贴范围的残疾人、多重残疾家庭、二级以上严重残疾人士。

    2、享受优惠政策:

    1)医疗救助。实施城镇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行实施,领取生活津贴的个人支付部分(含最低支付项目和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比例60%,每年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每人50元,每年住院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每人2500元; 30%的住院医疗费用将提供给生活补贴的边缘家庭,每年最高援助限额为每人1500元;

    2)供暖辅助。城镇生活补贴户“三无人”100%补贴,一般生活补贴户80%,城市生活补贴边缘户(供暖援助区60平方米以内)40%补贴;

    3)殡葬援助。领取生活津贴者免征普通车辆运输(市区160元、抚顺县350元、清远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370元)等五项基本丧葬服务项目; 普通冷藏(冷冻)柜3天内贮存(市区3天150元,三县90元/天); 普通火葬火葬器材(140元); 普通卫生纸棺材1.(市区及抚顺县120元,清远、新斌100元); 普通骨灰盒1个(市区200元,三县100元)。 殡葬减免由市殡葬管理办公室执行。

    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办法(试行)》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确定领取生活津贴资格的三个基本要素。

    持有当地常住居留权的居民,如果同居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津贴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居民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生活津贴**。

    第五条 同居家庭成员包括:

    a) 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本科及以下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有法定赡养、赡养、赡养义务且长期同居的人。

    下列人员不算同住家庭成员:

    (一)与家人分离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并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或者劳教人员;

    (三)省级人民**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确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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