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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变更: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依法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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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未满 14 岁,您可以完成收养程序。 如需更换监护人,需征得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意。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监护。
起诉时需要牢记以下几点:
1.您是未成年人,不能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应为对您具有监护资格的另一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 母; 兄弟姐妹; 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朋友,经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2.《意见》认为,法定情形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3.监护权变更的诉讼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4.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基本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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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所谓法定监护权,是指依法直接产生监护人。 法定监护权是指依法直接设立的监护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首先由其父母担任,父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者,依次指定下列人员:
祖父 母; 成年兄弟姐妹;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应按以下顺序排列: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 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此外,经有关单位同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精神病患者的亲友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权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指定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权有两种情形:
(一)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二、近亲属之间对谁应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和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中指定监护人。
以指定监护方式进行监护的,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指定人的判决,原指定被判决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另指定一名监护人。
在以下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变更或终止。
1)监护权变更。
监护人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经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申请,查明事实,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通过诉讼撤销监护权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被撤销,并依法确定单独的监护人。 因此,撤销监护权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权,而是移除了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权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法通则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指定监护人和变更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2)监护权的终止。
当监护权终止时,设定监护权的客观条件自然会消失,导致监护权的存在变得没有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 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如下:
1. 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到成年年龄。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康复,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监护权。
3.监护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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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法定监护人:要变更监护人,您需要向法院申请变更。 监护人是指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无监护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相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履行监护职责的成年监护人应当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证和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人不得干涉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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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法定监护人不得更改。 法定监护人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按照停止被监护人先例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棚子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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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护人的认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静悄核实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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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监护人,应当采取下列方法:初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个人或者组织提出申请,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导致病房处于痛苦状态。
1.监护权终止的情形。
监护权终止的情况包括:
1.被监护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未成年人达到成年年龄并且成年精神病患者恢复到健康状态时,监护权即告终止。
2.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职务。
5、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必须采取的临时监护措施,按照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困境的;
(三)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离婚后,孩子的财产是否归监护人所有?
不。 监护人只是财产的保管人,可以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置财产。 如果监护人挪用财产,他或她可以要求法院更换监护人。
依照法律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按照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困境的;(三)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3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按照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困境的;
(三)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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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段晓仁等法定监护权变更方式主要有: 1、对监护人的认定有意见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 (二)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当事人和民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按照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困境的;
(三)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民政部门以外的个人和组织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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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法定监护人,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即可。
2、监护人变更手续主要包括: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要求变更监护权的。
2)申请变更监护权。
3)法官判决的变更。法院根据樱花的情况和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但须取得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