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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对于学生:第十一条 六周岁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他们上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岁。
学龄儿童、青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推迟入学或者休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人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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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按时领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享受寒暑假带薪休假。 教师有义务履行劳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停止危害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资格和任命。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旅装学历。 3.培养和培训。
**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制定师资培训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师资思想政治和专业培训。 第四,考核。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评价。
5. 激励措施。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教师退休或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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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包括接受教育、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培养良好的思想品格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等。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养成良好的思想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接受教育是学生的义务,当他们成为学校时,他们也需要遵守法律,尊重老师,努力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助人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馆资料; 获得公正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习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延伸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宽大法》的颁布,是事关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事件,为落实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地位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快教育法制建设。
法律依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养成良好的思想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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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学生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的行为准则,尊重老师,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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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项目,组织和参加校园内的学生团体、娱乐和体育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学生贷款; 在思想品格、学习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罚、处分有异议的,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对学校或者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书籍;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金;
3)获得公正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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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快师范师资培训,有计划实现小学师范师从中等师范以上学校毕业,初中教师师从师范高等院校毕业。 (二)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3)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工作。 教师要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思想文化职业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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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政策,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学龄儿童青少年全面发展。 开展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要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善于开发教育者的潜能,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工作。
第五章 教育与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袜子、书本教育,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机统一德、智、体、美,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创新、实践的能力,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龄儿童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情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中招生方式,推动素质教育实施。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素质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把德育融入教育教学,开展适合学生年龄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协作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积极向上的思想品格和行为习惯的养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有时间参加课外活动,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的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材按照国家教育指南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要简明扼要,选用必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纂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批制度。 教材的审批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批准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低利润原则确定出版。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回收利用。
1986年7月1日《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时,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财政资源严重不足,教育发展主要依靠企业和农民的支持。 20年来,通过教育附加费、募捐捐助等方式筹集了数千亿美元,20年来义务教育保持了快速发展,中国公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985年前提高到2001年,创造了巨大的奇迹。 但这样做是以加大企业和农民负担为代价的,应该说是不可避免的、不可持续的,农民和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 >>>More
该措施已在国内少数地区试点,但仍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等发达地区,尚未得到广泛应用。 12年义务教育已在深圳、珠海、浙江、福州、山东等地试点,积累了大量有益经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