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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作业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有效;
3)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有效,试验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日后参考;
4)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确保防火防烟隔板和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关键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建立检查记录;
4)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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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中对消防档案的要求有专门章节,分为以下几条: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和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档案应当详细,充分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上必要的图表,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统一保管消防档案,以备日后查阅。
1)机组基本概况及消防安全关键部位;
2)建筑物或场所在施工、使用或开放前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和材料;
3)各级消防管理机构及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系统;
5)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
(六)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器材;
7)消防安全重点工作类人员;
8)新型消防产品、消防材料合格的认证材料;
9)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
1)公安、消防机关填写、签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综合检查检测报告、维护保养记录;
(三)火灾隐患记录及整改情况;
4)防火检查、检查记录;
5)与气体和电气设备测试相关的记录(包括防雷和防静电);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演练记录和应急疏散预案;
8)火灾情况记录;
9)火灾奖惩记录。
前款第(二)、(三)、(四)、(五)项的记录应当载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火灾隐患和处理措施; 第(六)项记录应当载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和内容; 第(七)项记录应当载明演习的时间、地点、内容、参与部门和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保存本单位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关填写和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件,以及与消防工作有关的资料和记录,以备日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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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令61号《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42条.
1)机组基本概况及消防安全关键部位;
2)建筑物或矿渣场地施工、使用或开放前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和材料;
3)各级消防管理机构及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系统;
5)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
(六)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器材;
7)消防安全重点工作类人员;
8)新型消防产品、消防材料合格的认证材料;
9)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
第43条.
1)公安消防齐良早期机构填写、出具的各种法律文件;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综合检查检测报告、维护保养记录;
(三)火灾隐患记录及整改情况;
4)防火检查、检查记录;
5)与气体和电气设备测试相关的记录(包括防雷和防静电);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演练记录和应急疏散预案;
8)火灾情况记录;
9)火灾奖惩记录。
前款第(二)、(三)、(四)、(五)项的记录应当载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火灾隐患和处理措施; 第(六)项记录应当载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和内容; 第(七)项记录应当载明演习的时间、地点、内容、参与部门和人员。 (我是华润先锋xx店的消防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