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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是基于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不能在没有行政链对应方申请的情况下主动给予许可。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普遍禁止。
为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解除禁制,允许从事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 许可是解除禁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就没有行政许可。 例如,国家一般禁止生产、运输和销售爆炸物,但国家允许符合国防和安全要求的组织和个人从事此类行为。
3)行政许可是一种有益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用,它不是对相对人的义务或惩罚,而是赋予相对人一定权利和资格的有益的行政行为。 例如,经营、生产或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使交易对手能够获得某些权利; 律师证书和会计证书的出具使对方能够获得从事相应职业的资格。
(四)行政许可的目的是遏制公益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保证财政收入。
许可证制度不得任意与创收挂钩,不得任意设置许可证或收取费用。 在棚渗水之前。
5)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应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应以正式文件、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授予。 许可是行政许可的主要表现形式,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形式的特征**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允许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后从事具体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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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基本特征一般包括以下五点: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内容一般是国家禁止的;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法律资格或者合法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人员和特定芦苇而具有有益属性的特定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对外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是一项必要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考虑行政法规规定的经济事务行政许可,可以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解决, 经批准,行政许可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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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行政许可是申请行为。 行政许可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后产生的行政行为。
没有申请就是没有注册,没有许可。 其次,行政许可是一种管理行政行为。 管理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
不具有行政特征的行为,即使以审批登记的名义命名,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例如,行政机关确认民事产权(如房地产登记)和确认民事关系(如婚姻登记)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
第三,行政许可是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第四,行政许可是允许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能够依法从事相关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抗辩的权利;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违法执行行政许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