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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稿方式在互联网上生产、传播、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制作的网络娱乐、网络游戏、网络表演、网络艺术作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在互联网上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或者复制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传播娱乐、游戏、表演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护互联网文化广泛掌控的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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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文化管理,维护互联网文化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视听制品;
2)游戏产品;
3)表演(节日);
4)艺术品;
5)动漫等文化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二)在互联网上张贴文化产品,或者通过互联网向电脑、固定电脑、移动机器、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终端发送文化产品,供互联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者传播;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竞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商务和非商务两大类以营利为目的的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互联网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非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不营利为目的,不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综上所述,新规定明确将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下放到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新规定还对个别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文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维护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发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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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互联网仍未得到蓬勃发展,随着“互联网+”发展的号召,不仅受到各领域的企业的欢迎,互联网可以说是各行各业、各企业的前进方向。 而且,“互联网+”热潮有两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一是全国互联网市场的分割; 二是中小城市本土市场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