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权是否与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相冲突?

发布于 社会 2024-02-05
5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5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不冲突。

    两者之间有联系,但也有区别,因为修改权一般是作者授予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只有在作品被他人侵权时,作品完整性的保护才会由作者行使,这是一种保护权。

  2. 匿名用户2024-01-24

    根据**或戏剧改编的影视剧拍摄,涉及使用**或戏剧作品的实质性表现,当然要经过许可。 同时,根据影视剧本身的特点,即使授权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改编,制片人也可以做出适当的修改。 比如影视剧中心理描写是很难呈现的。

    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笔者不能以影视剧未将影视剧中的心理描写全部转化为画外音为由,认为制片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但是,不能认为只要作者已经允许制片人使用其作品拍摄影视剧,就不能视为同意对其作品进行任何修改,因为这不仅会使作品的保护权无效,而且不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这个规则是令人羡慕的:

    著作权人准许他人将其作品改编成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但不得歪曲或者篡改原作。 “早在上世纪60年代,为修订《伯尔尼公约》而成立的第一个专家委员会就专门讨论这个问题,其报告指出,多数意见是作者不能允许将自己的作品拍成电影,比利安给了制片人一张可以随意更改的空白支票。

    因此,当涉及到作者想通过作品表达的思想和感受的重大变化时,还是需要与作者沟通,获得作者的理解。

  3. 匿名用户2024-01-23

    法律分析: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性权的区别,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可以看作是修改权的延伸,一般情况下,侵犯修改权并不一定侵犯作品的完成保护权, 但侵犯了作品完整性的保护权,肯定会侵犯修改权。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一般认为,修改权是从积极的角度出发的,作者可以主动行使或授权他人修改; 但是,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是从耗散的角度来规定的,也就是说,作者一般只有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才能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2.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由于歪曲、篡改,往往具有曲解作者人格或者感情,甚至丑化作者人格的行为,一般性质严重; 更正权只是对作品内容的一般改变,不涉及作者的人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4. 匿名用户2024-01-22

    有时很难区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两者往往是相互关联的。 例如,存在歪曲或篡改作品的行为,即对作品的大部分内容进行删除和改动,破坏了作品整体的表现力和艺术效果,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性。 这种行为一般也可以看作是对作者作品的未经授权的修改; 例如,在**作品中,经常会出现未经作者同意而改变歌词、改变演唱感受、改变曲调速度等行为,一般认为是侵犯了修改权,但如果修改影响了作者的人格,则视为侵犯了作品完整性保护权。

    可以说,对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是修改权的延伸,侵犯修改权的行为并不一定侵犯作品的完整性权,但侵犯作品完整性权的行为必然会侵犯作者的修改权。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性权的区别。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一般认为,修改权是从积极方面出发的,即作者有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从消极的角度来看,保护作品完整权是郑阙。 这是因为作者只有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才会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2)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一般属于严重的自然行为,因为歪曲和篡改往往带有对作者人格或感情的曲解,甚至是丑化作者人格的行为。一般来说,修改权只是对作品内容的改变,并不涉及作者的人格。 如果有人把一个作家的严肃作品改成低俗,或者用淫秽的内容代替一个作词家的高尚**作品,这些都不再是修改,而是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出版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或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影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复制、数字化等方式对作品进行一次或多次复制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或赠与的形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七)租赁权,即许可他人有偿临时使用视听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标的物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以及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投影仪、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艺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11) 广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扬声器或其他类似方式向公众广泛传播符号、声音、图像。

  5. 匿名用户2024-01-21

    法律分析:1)一般认为,修改权是从正面角度出发的,作者行使或授权他人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是从否定角度规定的,即一般只有在权利受到侵犯时, 作者可以保护作品的完整性。(2)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一般属于严重行为,因为歪曲和篡改往往带有对作者人格或感情的曲解,甚至是丑化作者人格的行为,修改权只是对作品内容的一般改变, 并且不涉及作者的个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原作所有权的转让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原美术和摄影作品的展览权归原作品所有人所有。 如果作者将原件未发表的艺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对原作的展览不构成对作者出版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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