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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私生活安宁的;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酒店房间等私人场所的;
3. 拍摄、、窃听、泄露他人的私人活动;
4. 拍摄或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 处理他人的私人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间谍、侵入、泄露、泄露等手段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指自然人私人生活的宁静以及他或她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
1)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私生活安宁的;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酒店房间等私人场所的;
3. 拍摄、、窃听、泄露他人的私人活动;
4. 拍摄或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人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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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1.未经公民许可,披露公民的姓名、肖像、地址和**号码。
2. 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他人住宅安宁的。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拍摄他人私生活录像,窥探他人室内状况。
4.非法窥探他人的财产状况或未经他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的。
5、景阙私下拆开别人的信件,偷看别人的日记,窥探别人的私人文件内容,并公开。
6.调查、监视他人的社会关系,非法向社会公开的。
7.干扰其他夫妻的性生活,或者调查、宣传。
8.向社会公开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九)泄露或者公开或者扩大公开个人信息的。
10.收集公民不愿向公众公开的纯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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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菲和江妍是夫妻,江妍跳楼自杀。 生前,江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一个名为“候鸟北飞”的个人博客,并写下了这件事。 张乐义是江燕的大学同学。
江艳去世后,张乐义注册了一家非商业**,名为“北飞候鸟”。 张乐义介绍,**是“向江致敬,为江阙腐岩讨回公道的地方”。 张乐义、江的亲友隋培友在**上发表了纪念江的文章。
张乐一还将**与 Tianya.com、Sina.com 等人****联系在一起。 最终,原告的个人信息因人肉搜索被曝光,导致部分网友在网络上点名王菲; 甚至有网友到王菲和她父母的住处骚扰他们,并在王家的墙上画贴了“不择手段的王家”、“被迫死个好妻子”、“血债还血”等标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正式道歉的权利不适用于受害人的权利。
毕竟,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也是一种精神权利,名誉损害在个别情况下并不一定会导致财产损失,因此在个别案件中,财产损失并不是构成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必要条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