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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铮在丛阙民事案件中的诉因如下:
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氏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名誉权纠纷;
6. 隐私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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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1.人格权纠纷。
1.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争议。
2.名称权纠纷。
3.名称权纠纷。
4.肖像权纠纷。
5.声音保护纠纷。
6.名誉权纠纷。
7.关于荣誉权的争议。
8.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1)隐私纠纷。
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9.婚姻自主权纠纷。
10.人身自由权是纠缠在一起的。
11.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利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
2、婚姻家庭纠纷。
12.婚姻财产纠纷。
13.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14.离婚纠纷。
15.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16.离婚后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17.关于婚姻无效的争议。
18.婚姻纠纷的无效。
19.夫妻财产协议纠纷。
20.同居纠纷。
1)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纠纷。
2)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费纠纷。
21.亲子关系纠纷。
1)确认亲子鉴定纠纷。
2)否认亲子鉴定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1)子女抚养费纠纷。
2)监护关系变更纠纷。
23.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因抚养关系变更而发生的纠纷。
24.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因赡养关系变更而发生的纠纷。
25.收养关系纠纷。
1)收养关系纠纷的确认。
2)解决收养关系纠纷。
26.监护权纠纷。
27.探视权纠纷。
28.财产分割纠纷 3.继承纠纷。
29.法定继承纠纷。
1)继承纠纷。
2)代位求偿权纠纷。
30.遗嘱继承纠纷。
31.死者的债务是为解决争端而准备的。
32.遗赠纠纷。
33.关于遗赠和赡养协议的争议。
34.遗产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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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诉因规定〉的决定》(发2024年第41号)首次修改, 2011;根据202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诉因规定〉的决定》(2024年法律)第346号第二修正案)。
为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诉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民事案件的诉因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1.人格权纠纷。
1.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争议。
2.名称权纠纷。
3.名称权纠纷。
4.肖像权纠纷。
5.声音保护纠纷。
6.名誉权纠纷。
7.关于荣誉权的争议。
8.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1)隐私纠纷。
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9.婚姻自主权纠纷。
10.关于人身自由权的争议。
11.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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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不予审理原因的规定如下:
1、人格权纠纷;
2、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
3、财产纠纷;
4、合同纠纷、无故经营、不当得利;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6、劳动争议、人事纠纷;
7. 海事纠纷;
8、与公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9、侵权责任纠纷;
10.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的诉因。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安排,依法对法医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3.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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