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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后自愿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愿投案自首。
(一)“自愿自首”,是指司法机关未查明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但未讯问或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自愿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首。
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自首的; 犯罪嫌疑人因疾病、受伤或者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自首,或者先信、电讯投案的; 犯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相貌可疑,经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讯问教育后,自愿供认犯罪的;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愿投案的; 经调查发现已经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自首,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视为自愿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动的,而是在亲友的劝说或者陪同下;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属、亲友自愿报案,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愿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愿投案自首后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愿投案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多次犯罪的,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认定为自愿投案自首。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向认识的同案犯供述,主犯应当供述自己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其自愿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愿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后又反悔的,不能认定为自愿投案自首; 但是,在一审判决前能够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愿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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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犯罪后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自愿投案自首。 因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要素才能确定自愿投降。
首先,它必须是自愿交出的; 第二,他们必须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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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自愿投案自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犯罪后自愿投案,是指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未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愿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自首;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犯罪后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自愿投案自首的。
对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强制措施判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视为自愿投案自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愿投案自首,如实供认自己罪行的,自愿投案自首。对自愿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减轻处罚。 其中,罪责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强制措施判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视为自愿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愿投案自首情形,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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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犯罪后自愿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的,是自愿自首。 因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要素才能确定自愿投降。
首先,它必须是自愿交出的; 第二,他们必须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对投案方式没有限制,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减轻犯罪后果,或者先信、电讯投案;投案自首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动的,而是在亲友的劝说或者陪同下;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主动报案后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属于自愿投案。
关于“自愿投案”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10种以上,分别是:(一)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自首的; (二)犯罪嫌疑人因疾病、受伤或者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自首或者先信、电讯投案的; (三)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因行为可疑经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讯问教育后,才自愿供认犯罪目的; (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愿投案自首的; (五)经调查发现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自首,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愿投案自首。 (六)投案自首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动的,而是经亲友劝说或者陪同的; (七)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 (八)犯罪后自愿报案的,虽未表明是犯罪人,但不逃离现场,接受司法机关讯问供认不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愿投案自首,如实供认自己罪行的,自愿投案自首。对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罪责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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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可以依赖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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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自首制度作为我国刑法中极其重要的刑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是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确运用这一制度,对分案拆案、快速破案、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首、翻开新的一页,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都具有重要作用。
自愿投案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后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自愿投案自首。
同时,还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自愿客观地行事---是否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客观效果---已经或者必然受到司法机关的控制等因素。
二、自愿投案认定包括普通自首和视为自首两种: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卢察发现,但未被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向司法机关自首为自首; 视为自愿投案,包括行为人向本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自首; 因受伤、生病或者为减轻处罚,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电讯投案; 经司法机关讯问后自愿供认的; 在通缉和追捕过程中投降; 他在投降途中被捕。 自愿投案的时间必须发生在犯罪发生之后和被带入案件之前,必须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投案,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犯罪事实,必须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 还必须包括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愿。
要构成准自愿自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特定主题。主体必须是被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具体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如实供认自己尚未为司法机关所知的其他罪行。 首先,犯罪人必须如实供认罪行; 其次,供词一定没有被司法机关掌握。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罪责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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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自首:犯罪后自愿自首,如实供认犯罪。 包括两个条件:
1 自动投降:
(一)劝说、陪同亲友投案的,也应视为自愿投案自首。
2)仅仅因为可疑行为,稍加盘问,如实供认,就算是自动投案自首。
(三)自愿投案逃亡的,不视为投案自首;那些逃跑然后又逃跑的人将被视为自首。
2 如实认罪
1)只需要解释犯罪的主要事实。
(二)多重犯罪的: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愿投案,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愿投案。
3)共同犯罪:共犯向他认识的同案犯供认不讳,主犯也应当供认认识的其他同犯的犯罪事实。
(四)供述:供述后被撤回的,不构成自愿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的,也可以认定为自愿自首。
(五)抗辩理由不影响自愿自首的成立。
(二)特别自首: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供述自己尚未为司法机关所知的其他罪行的,视为自首。
其他罪行,特别是那些不属于同一类型且不在司法当局手中的罪行。
一个人投案自首时,必须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必须如实供认自己的所有罪行,这是成立自愿自首的基本条件。 包括:(1)犯罪人必须供认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是与他无关的另一人的罪行,则为举报,而不是自首。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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