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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条例》第129号令和原广电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如下:
1、非法生产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2、非法出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将没收接收设施,并处等值销售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4、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违规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者最高罚款5000元。 并没收其接收设施。
5.非法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6、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各种媒体发布广告宣传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安装服务,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居民小区散布与销售、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有关的小广告,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8、管理部门抗拒、阻挠依法管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安装、使用的,公安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有市民安装、使用非法“小耳朵”,只要自动移除,以后不再使用,管理部门就不再追究,但若无视继续使用,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强行拆除,并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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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好像有罚款,不可能说有多少地方不同。 还没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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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犯罪工具并处罚款500-3000元! 没有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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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抓不到,他不会受到一分钱的惩罚,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惩罚会很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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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特殊情况下,个人确需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符合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地方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人民行政部门审批县、市人民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条例颁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产。 违反本规定,擅自出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销售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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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不仅是罚款,还有没收卫星天线。
1993年10月,***颁布了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个人自行接收卫星电视。 ”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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