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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换货无法以“无成本补偿”的形式申报**,但可以解决,请参考以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申报无偿进出口的货物与原货物退出、退回的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一致的,纳税人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
海关认为理由合理[且税则号未变]的,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纳税核查**和原进出口货物适用的汇率、税率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应纳税**,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应税税额高于进出口货物原缴纳的税款,应当缴纳差额税款。 应税税额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收的税款,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相应税款的赔偿金部分; 如果付款没有得到补偿,税款的差额将不予退还。
纳税人申报的免赔或换进出口货物税则码与原货物税则码不一致的,不适用无偿赔偿货物的有关规定,海关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税。
第六十一条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质量、规格原因退回、原样再出口的,纳税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税申请;
2)进口报关单原件、完税证明、发票;
3)货物再装运的出口报关单;
4)收货人与发货人之间关于退货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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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对进口货物赔偿,是指进口货物免税、放行后发现损坏、缺陷或者质量差的同类货物,由境外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赔偿或者更换。
不考虑商品的特性:
1)是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即买卖双方在执行交易合同时,我们根据货物损坏的事实状态向对方主张赔偿,对方作出赔偿。(2)已海关放行
即作为补偿进口的货物已经过进口手续; 已按规定缴纳关税或享受优惠减税、免税,经海关放行后发现损坏并主张进口的。 (3)仅赔偿直接损失:根据国际惯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赔偿一般限于交易中发生的直接损失(即损坏、短缺、质量差等)和合同规定的相关方面(如迟交货物的罚款等)。
发生的间接损失(如因设备问题导致调试延误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包括在抵偿范围内。 (4)补偿邢型:进口补偿的常见形式有:
a.补空,即补短;b.换错货,即退错货,换回该发货的货; c.
更换劣质商品,即退回劣质商品并交换可接受进口商品; d.折旧,即因质量差而导致的降价补偿; e.价款赔偿,即损坏赔偿,由我方修理; f.
修理,即由于损坏,将原件货物退回海外修理,然后进口。
对违反进口管制规定要求进口的,不能作为进口货物的赔偿免费处理。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只要是同一种商品,原则上是可以的,但如果不是同一种商品,唯一的办法就是与供应商提供赔偿协议,或者以商品有错为由进行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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