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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的广泛自治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专门规定。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地方事务管理综合条例。 内容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建设、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
特别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特别条例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特别条例,必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自治机关可以调整或者中止执行。
(三)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是地方一级财政,自治机关有权管理本国自治地方的财政。 民族自治地方的一切财政收入,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由自治机关主动安排和使用。
(四)独立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的宪法、法律、指导方针和政策,并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制定各自地区的经济发展计划; 合理调整生产关系,自主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本地下属企业; 独立管理当地商品和商品等。
(五)自主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应当独立管理自己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保护和组织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六)组织公安力量维护社会治安。
中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地方的实际需要,经人民批准,组织公安部队维护社会治安。
7)使用人民的口头和书面语言。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常用的一种或者多种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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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持有。
苗土家族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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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民族自治地方还是非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的构成大体上是一致的。 你说的税收只是收入的很大一部分。 严格来说,财政收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类:税收收入,下有增值税等21个项目。 第二类:
社会保险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收入等6项。 第三类:非税收入,由7个段落组成,包括**性**收入。
第四类:贷款再贷**本金收入,由4个部分组成,包括国内贷款**本金收入。 第五类:
债务收入分为两部分:内债收入和外债收入。 第 6 类:转移收入、单独回报收入等。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获得的财政收入,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即依法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上缴国库后,可以由自治地方自行使用。 鉴于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体,现引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及其实施条件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本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的由当地政府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部分。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收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国家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此外,《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令第435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应当通过一般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特别财政转移支付、 以民族政策优惠等方式进行财政转移支付,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上级人民**部门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当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
财政上级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按时足额支付财政支持人员工资,正常开展基础教育。 上级人民出台的减税免税政策,导致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作为计算转移支付的一个因素。 国家对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规范,确保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转移支付、退税等优惠政策在自治县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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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力地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该方案的实施极大地动员了少数民族。
同时,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方发展的义务也得到了制度化和合法化。 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富裕,是我们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宗旨和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 党在引导各民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后,高度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
这是因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是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和其他文化事业、提高少数民族生活质量的基础。 解决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只能依靠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从1980年的76元提高到1998年的1653元。 1981年工人平均年工资仅为816元,1999年达到6822元。
从纵向来看,确实有较大的增长。 但从横向看,与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例如,1999年,农户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五个省市分别是上海(5409元)、北京(4226元)、浙江(3948元)、广东(3629元)和江苏(3495元),均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居民收入的两倍多[2]。
因此,当前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和关键点,就是切实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赋予了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严肃性。 中国宪法规定,国家必须在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更加突出了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主题,对自治机关的自治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作了严格规定。
西部大开发斗争的根本目的是使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真正过上幸福生活,确保少数民族群众从西部大开发中获益和受益,走上共同繁荣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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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大家庭,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平等的,政治上的平等和民主体现在各民族都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上。 让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有利于调动民族积极性和社会稳定,有利于自耕自灭促进经济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居住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民族管理自身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在少数民族居住地区行使自治权。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