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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什么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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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
1.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不同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2.管理与管理的关系。 教师履行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来开展的,其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证;
3.保护与保护的关系;
4.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是什么?
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如下:
1、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政策,自觉遵守教育[法律依据]。
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的权利。 不得有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心和奉献精神。 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有抱负,勤奋敬业,乐于服务他人,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准备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
3.关爱学生。 关爱所有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地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格和友善,对学生做一个好老师和乐于助人的朋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得讽刺、讽刺、歧视学生,不得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
4.教人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听从好的诱惑,孜孜不倦地教人,按学生的本才有教。培养学生品行良好,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对学生的评估不仅仅基于成绩;
5. 当老师。 坚持高尚情操,知荣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穿着得体,说话得体,举止得体。
关爱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父母。 作风端正,诚实正直。 自觉抵制有偿辅导,不利用职务之便谋私;
6.终身学习。 倡导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专心经营,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研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并评估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
4)按时领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高级培训或其他形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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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分担问题,不断提高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稚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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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师生法律关系,明确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分担问题,不断提高教师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审慎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承担铅的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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