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须有效果,如果出了什么问题,问问领导。 我快九十岁了,我不能生产飞蛾。
-
不会有,下面该做什么以及如何做。
-
没有效果,只是形式,拆除也是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的。
-
一探究竟!很难说清楚涉及各方的利益。
-
我个人认为,在农村强行拆迁是不可能的,因为老百姓赚钱太难了,我们的一个政策可能会毁了他们的家庭。 因为政策是公平、服务大众、谋发展)。
-
你,至少有些人现在更克制了。
-
估计效果不会太大...
-
它有效果,但仍有强制征用和拆除。
-
这是一个系统问题,不是一条命令和一个文档就能解决的!!
-
应该说,表面上看似有效果,但效果有限,其实没有效果。 地方财政需求和利息盗窃将使地方政府肆无忌惮。 而且,国土资源部也控制不了城管,更不能控制保安和所谓的“保安人员”。
只有改变制度和治理理念——对人民负责(不一定是为人民服务,只要你负责),而不是对上级负责,这件事才会有效果,而这次50年后太可怕了!
-
它起作用了,我们这里的许多房屋不再被拆除。
-
我们的城镇将取代我们的土地并拆除我们的房屋。 如果我们都不同意,他们就会拆除它。 强行挖我们的水,挖我们的路。
我们进出很不方便,也没有水吃。 我不知道他们这样做是否违法。 我们还将填满用于动物水的池塘。
几百英亩的土地能做什么? 希望有关领导人及时处理。
-
法律分析:土地局无权决定强制拆迁,只有县级以上人员有权决定是否拆迁。 其他当局需要去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执行。
国土局没有强制执行拆迁的权力,所以在很多情况下,经常会遇到国土局做出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 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非常明确,已经作出处罚和罚款,但被处罚人未履行相关处罚决定义务的,国土局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许多情况下,土地局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临时使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制定土地总体利用方案前,已建成的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方案用途的,确定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法律分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移交土地; 拒不移交土地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未在赔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作出征用房屋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赔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作出征收房屋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赔偿金额、专户仓储、产权交换房、周转房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在征收手炉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成赔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住房征收部门应当向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报告, 按照征用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用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正,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您可以向征地主管单位投诉。
国有土地房屋征用和补偿规定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确定的住房征用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征用部门)应当组织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征用补偿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用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用部门可以委托被征用房屋进行奇数幅宽,承担房屋征用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用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用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用执行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的房屋征用和补偿工作,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房屋的征用和补偿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征用补偿实施的指导。
第7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员、房屋征用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员**、房屋征用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房屋征用、补偿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1、拆迁不合理,找哪个部门?
如果拆房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投诉,保障他们的权利。 监督指导职责,上级人民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房屋征用和补偿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