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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遍选举权原则;
2.平等选举权原则;
3.无记名选举原则;
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5.平等差异结合,差异选举优先的原则;
6.保障投票权的原则。
选举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划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选区,并确定各选区应选代表人数;
2、登记选民,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组织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根据广大选民的意见确定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主持投票和选举;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 该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人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人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镇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人数,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情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置投票站,进行选举。 选民居住在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行动不便的选民,或居住在分散地区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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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普选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和差别选举原则。
1.普遍选举权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所有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2.平等选举权原则:
平等选举权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票,不承认或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和居住时间的差异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承认或允许任何选民在行使选举权时非法限制或歧视任何选民。 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市、县、县、乡、民族乡、镇的市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 无记名投票原则:
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如果选民不识字或因残疾而无法写选票,他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
即选票上未署名选民姓名,选民按照规定的文号代表候选人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弃权,或选举他人。
5、差选原则:
这意味着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大于要选出的代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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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1.普遍选举权原则。 2.平等选举权原则。
3.无记名选举原则。 四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五是平等差异结合,差异选举优先的原则。
6.保障投票权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这一例外情况适用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选举中只能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条 在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居住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在出境前在其原籍地或者居住地参加选举。
第十四条 县、自治县、乡、民族乡、人口特别少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至少派代表一人。
不属于我们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除以下情况外,它不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党的领导原则、人民对世界的主权原则、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权力监督和约束的原则、法治原则。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建设山地,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检察、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3)分工责任,相互匹配。
行政诉讼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规定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对受到行政侵权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范围,以及行政终审权的范围。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