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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实行定额采伐森林,鼓励植树造林,封山造林,扩大森林覆盖率;(二)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的有关规定,为集体和个人造林、造林提供经济支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促进木材的综合利用和经济利用,鼓励木材替代品的开发和使用; (四) 对造林和造林征收造林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充分发挥示范林的储水和水土保持、气候调节、环境改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林产品供应等功能。
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林区改造开发和森林资源保护和恢复,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 重点林区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宽枝转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付费政策。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照料、管理、领养等方式参与植树造林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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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施下列保护措施:
1、实行定额采伐森林,鼓励植树造林,封山造林,扩大森林覆盖率;
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的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造林给予经济支持或长期贷款;
3、倡导木材综合利用和经济利用木材,鼓励木材替代品的开发利用;
4、征收造林费,专门用于造林、造林;
5、煤炭、造纸等部门根据煤炭、木浆、造纸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资金,专门用于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建设;
6、建立林业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森林资源,对林木建设、照料、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必须专项划拨,不得转作其他用途,具体措施由国家规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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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施下列保护措施:
1、实行定额采伐森林,鼓励植树造林,封山造林,扩大森林覆盖率;
2、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集体、个人造林、造林给予经济支持或长期贷款;
3、倡导木材综合利用和经济利用木材,鼓励木材替代品的开发利用;
4、征收造林费,专门用于造林、造林;
5、煤炭、造纸等部门根据煤炭、木浆、造纸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资金,专门用于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建设;
6、建立林业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森林资源,对林木建设、照料、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必须专项用于河丹,不得转作其他用途,具体措施由第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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