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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矛盾,因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处理法则之间冲突的原则,即上位法的效力大于下位法的效力,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冲突时,因为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 下级法律无效,上级法律适用。
“法治优先,适用原则为例外”这句话是关于法治和法律原则的适用。 虽然法律原则必须得到国家的承认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原则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抽象的,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的解释空间和执行难度要大得多,因此,如果国家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法规,就必须限制法律原则的适用。
首先要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在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或者法律法规的实施会造成极大的不公,才能适用法律原则,对一般群众,甚至对法律专业人士来说都是相当困难的, 掌握法律原则是相当困难的,国内已经制定了具体的法律规范。
在对法律适用原则缺乏充分合理解释的理由的情况下,必然会引起公众和专家学者的质疑,如果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进行解释,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因此,上述两项原则所处理的法律问题属于不同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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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明白你的问题想说什么。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这是一般情况下适用法律的原则。
这里的“法律”是指法律规则。
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的,适用适用的规则; 没有法律规则的,可以适用法律原则。 这是“优先适用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是例外”。
不能认为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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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都是法律的要素。
2. 准确地说,在同一部门法律中,上级法律优先于下级法律。
例如,与行政“条例”相比,行政“条例”是上级法律;
与“行政法”相比,行政法规是附属法律。
3.上法和下法都包含法律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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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说法律原则是法治的上位法; 因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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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效力的程度而言,上位法是效力较大的法律,下位生效的法律是下位法。
例如,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
宪法是上位法,因为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而刑法、民法等其他法律是从属法律。
上级法则是效力较高的法则,下级法则是效力较低的法则。 上级法律和从级法律也是相对的,比如***制定的行政法规。
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相比,它是附属法律; 相对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是上位法则。 下部方法无法与上部方法相提并论。
碰撞。 <>
在上级法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从属法与上级法构成“冲突”:
1.扩大或者缩小制裁范围,减少、改变或者增加制裁的条件、手段和范围。
2.扩大或者缩小义务人的范围、性质和数量,增加、减少或者改变特定对象的义务或者改变承担义务的条件。
(三)扩大、缩小、改变权利的范围、性质、数量,增加、减少、改变对方的权利或者改变享有权利的条件的。
4.扩大或缩小特定术语的内涵和延伸,从而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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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上位法是效力较高的法律,下位法是效力较低的法。 上级法律和从级法律也是相对的,比如***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相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从属法律; 与地方国家机关早森制定的关于隐亩的地方性规定相比,这是一部优越的法律。
从属法律不能与上级法律相抵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特别法规、规章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比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更有效。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
第八十九条 同级和下级地方性法规均比地方性法规更有效。 各省、自治区人民制定的规则的效力高于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制定的本行政区域。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和部门规章在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执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法规、规章的特别规定与普通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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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法律生效的时间、法律适用的对象和制定法律的主体,规定了上位法与下位法相互冲突时的法律适用原则——下位法从属于上位法的原则是高的, 也就是说,当不同层次的主体制定的法律发生冲突时,上级主体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高于下级主体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二)属于地方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法规的事项。 国家尚未就本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事项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中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起草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设区市、自治州,仅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不重复上级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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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当上位法和下位法发生冲突时,应以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军队、一切政党、一切社会团体、一切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所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调查。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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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详细规定了属于不同层次的上级法律和从属法律与属于同一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有效性关系。 即:
下级法律不得违反上级法律的规定,与违反行为具有同等效力,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在各级法律渊源中:法律法规的效力高于法规的效力;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法规; 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同级和下级的地方法规; 各省、自治区人民制定的规则的效力高于行政区域内大城市人民制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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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票据和租金等级是指不同国家机关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立法制度确定的法律渊源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水平。 上级法律是指在法律等级中比其他规范性文件处于更高地位和效力水平的规范性文件。
较低级别的法律是指那些在法律等级中处于比其他规范性文件更低的位置和效力水平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将第二款修改为:“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是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制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部门的法定职责。
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自治区特别条例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全国代表大会网站公布。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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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书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书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书。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有高低等级之分的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自治法规和特别法规、规章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比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更有效。
行政法规比地方法规和规章更有效。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同级和下级地方性法规的效力。
各省、自治区人民制定的规则的效力高于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制定的本行政区域。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特别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作出调整的,适用自治条例、专门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规章制度依照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调整的,经济特区规章的规定适用经济特区规章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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