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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为正当的抗辩是针对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而B当时并没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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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被害人乙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般情况下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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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合法的防卫行为,而不是过度防卫。
由于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且是持刀抢劫,其行为严重威胁到李华的生命,李华想保住自己的生命,在那种情况下(没有办法从死胡同中逃脱),采取预防措施导致黄某死亡,不属于辩护书中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 因为人的生命是平等的。
有人会问,如果黄当时拿刀只是为了吓唬李华怎么办? 不想要李华的命?
我会反问:你能确定黄不会用刀攻击李华吗? 绝对不是,我想,再次,这是一个合理的预防措施,因为在那个场合,当时的李华无法判断黄主观的想法,而现实是,李华的生命和安全确实受到了威胁,虽然这种威胁不一定一定会发生,但这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威胁,但不能排除发生的可能性, 所以李华的辩护不应该是过分的防范。
此外,我国《刑法典》第20条规定了几种不适用于过度防卫的特别防卫,包括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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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属于刑法第二十条,黄某持刀面对,情况紧急,可能对李华造成严重伤害,李华挥舞棍子自卫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导致黄某死亡不是李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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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兼而有之,李华的反抗是合法的防伪,结果是黄的过度防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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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丙的反击构成正当防卫,抓住丙致使丙被乙刺死的行为构成紧急回避。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不受持续的非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给违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抗辩,不承担刑事责任。
本注中,在甲抓住丙并导致丙被乙刺死的过程中,违法侵害人为乙,甲没有对乙造成损害,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但构成紧急回避。 《刑法》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持续危险而别无选择,只能采取紧急避让行为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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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指为制止正在实施非法犯罪的人的违法行为,对违法犯罪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当赵宇看到李华将邹华按在墙上并殴打他的头部时,他上前阻止他,并从后面拉住李华,导致李华倒在地上。 这时,赵宇的举动是正当的辩护,然后“李华起身想揍赵宇,扬言要杀了你,赵宇立即将李华推倒在地,踩在李华的腹部,拿起凳子砸李华”,其中违法行为暂时中断或暂时停止, 但违法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仍有现实可能性的,应认定违法犯罪仍在进行中。不过,李华还是有侵犯赵宇和邹的可能,而赵宇此时的防卫就是为了防止李华造成更严重的伤害,由此可见,赵宇的防卫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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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说,赵宇将李华拉倒在地,是对李华暴力攻击邹某头部的正当防卫行为。 存在李华暴力报复意图继续侵犯他的危险,李华对他的暴力镇压堪比李华的侵犯,没有明显的过激。 邹某唯一的轻伤是被赵宇及时制止的结果,否则李华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邹某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李华虽然被防卫保住了重伤,但也与李华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而赵宇的行为是正当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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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为了自卫。 1、存在违法行为的; 2. 必须是在非法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时; 3.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限度; 4.正当防卫必须以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为目的; 5.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行为人本人。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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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不构成正当防卫。 李华起身后,想揍赵宇,扬言要叫人“杀了你”,但赵宇立刻将李华推倒在地,踩在李华的腹部。 不当袭击已被暂停。
如果不是现实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对对方造成严重伤害,超过防御限度,同时又有邻居围观,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报警,那么与对方打架并不是唯一的防御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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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给违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抗辩,不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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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构成正当的自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不受持续的非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给违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抗辩,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马用电工刀重伤夏的行为远远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不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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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你所说,这应该是合理的防御。 有很多细节需要解决,例如,事发时可以有其他人吗? 马有电工刀的原因?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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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1、原因条件: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2.时间条件:非法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中。
3、主观条件:有防卫意识。
4、目标条件:对侵权人的防御。
5.限制条件:不得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制。
举例说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应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被视为正当抗辩。
李鸿军故意伤害案、曾卓荣故意伤害案、韩林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案[第569号])。
1. 原因条件:违法行为的实际存在 2.时间条件: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中 3.主观条件:
四、销售标的条件:对抗侵略者防御 五、极限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战斗。
所以我想问你能不能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五件事,这很简单。
快点,我付钱。
你现在作为一个整体被殴打。
也符合两个。 然后呢。
我现在知道我在捍卫自己是三分。
打我回去的,就是打我四的。
你刚才打我,我手都打不死你五。
我真的不明白第四个。
是谁打你,你打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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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采取紧急措施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紧急疏散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还规定:“避免人身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在职责或业务中负有特殊责任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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