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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无论是否为法定节假日,《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满10周岁)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的人身伤害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果学校也对他的伤害负责,他也应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学校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因补课而发生事故,则涉及行政处罚等责任,赔偿压力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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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校放假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学校只在学校发生事故时才承担责任,但学校对离校后发生的任何事故不承担责任,学校在暑假前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发生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1. 发生在上学、上学、上学或上学的路上。
2.发生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
3、放学后、节假日、节假日等校外工作时间,学生留校或自行上学;
(四)其他超出学校管理职责范围的。 还有学校在校期间不对学生安全负责的情况,即不可控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坍塌、山洪暴发、学校所在地的山体滑坡等。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履行职责,没有不当行为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 (2)因校外突发或偶发伤害造成的; (3)学生有学校不了解或者难以了解的特定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 (四)学生自杀、自残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危险性体育比赛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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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可以,因为学生放假不在学校,学校不负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1册 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或者生活期间,遭受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国有森林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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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为学生放假不在学校,学校不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或者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或者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者伤害的,第三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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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因为学生放假不在学校,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