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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监监检查部门依法对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发现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在指定地点进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未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二)在拘留所或者专门办案所内进行监视居住的;
(三)向被监视居住人提供信息,或者私自递送信件、物品;
(四)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监视居住人,或者隐蔽体罚、虐待的;
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辩护人对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上述违法情节的侦查人员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部门应当受理控告,并及时移送看守所检察部门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在执行刑事处罚和监督活动中发现的案件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负责初步侦查,监检部门负责初步侦查。
对重大、复杂案件的线索,监检部门可以会同侦查部门协商,协助前期调查; 必要时,也可以报检察长批准,然后转侦部门进行初步调查,监检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发现公安机关有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前款规定的工作由监狱检查部门负责。
第五百六十六条 监狱监察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拘留和办案期限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通知侦查监督部门。
第六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监监检查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办案期限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的情况进行监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拘留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负责。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百一十七条 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侦查阶段羁押的必要性; 检察部门负责审查审判阶段拘留的必要性。 监管检查部门在监管检查工作中发现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改变强制措施的建议。
第六百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人员监督执行。
死刑执行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检部门负责; 必要时,监检部门应当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信息。
第六百六十一条 强制医疗执法活动的合法性由人民检察院监督。
强制医疗执法的监督工作由人民检察院监狱检查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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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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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审判、执行机关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
1.立案监督。 监督刑事立案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未立案和违法立案。
2.在逮捕批准过程中进行审查和监督。 (一)监督侦查活动。 (二)监督批准逮捕的申请。
3.审查阶段的监督,以备起诉。 (一)监督侦查活动。 (二)监督移送起诉。
4.监督试验阶段。 (一)监督法庭审判活动。 (二)第一审判决监督。 (三)对生效判决的监督。 (四)死刑复核程序监督。 (5)对特别程序的监督。
5.对实施阶段的监督。 (一)死刑执行现场监督。 (二)监出狱监督。 (三)减刑、假释监督。 (四)监督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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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害公民权利或者损害司法公正罪的,可以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受理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重大犯罪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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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检察院的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则。 正确履行职责和权力,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需要和司法实践,组织力量对199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聚焦检察机关的职权,全面规范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 此次修订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的概念和含义,是按照立法精神准确界定的,包括特别严重的贿赂罪的定义、排除非法证据制度中的“其他非法手段”、“妨碍侦查的情形”以及逮捕条件中“危害社会”的具体情形。 二是完善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制度,包括设立专门章节规定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确保辩护人的辩护权和检察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规范获取讯问录音录像的情况和方法; 规定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和办案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完善特别程序的程序; 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责任部门。 三是规定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工作程序和操作程序,包括检察机关新职责的内部分工、办案过程监督的具体程序、质量管理等。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长、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检察官在总检察长的领导下工作。
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其他办案事项,也可以委托检察官作出决定。
对重大办案事项有明确规定,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有关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起草、签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字签署; 在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字。
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向检察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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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并依法认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国家缺陷的程序。 相反,它只是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并确实需要重审时适用的 Volt 人的特殊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困难事项法》第三百七十三条 上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上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一审法院可以复审处理。
你好,已经一年多了,你怎么记得报案? 追究刑事责任是起诉的诉讼时效,而不是诉讼时效,故意伤害罪可以在五年内提起,但是,对于某些证据,公安机关可能会面临调查困难,所以尽量从派出所争取。
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方的参与下,依法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惩治犯罪分子的活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