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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一般在申请鉴定后2至3个月内取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待遇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和省级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分别设区。
劳动能力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 纳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资格。
2)掌握劳动能力考核的相关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 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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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结果会在一个月左右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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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一般会在60日内出具鉴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有义务积极配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将工伤认定申请书面通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认定工作,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 根据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需要根据工伤认定作出决定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尚未作出认定期间,中止认定工伤认定的期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将工伤认定申请书面通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认定工作,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
根据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需要根据工伤认定作出决定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尚未作出认定期间,中止认定工伤认定的期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这是不合理或不合法的。 初次考核费,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保(工伤保险**)支付; 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