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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不受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约束,只能通过人身伤害赔偿程序进行法证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的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接受办案机关的法医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质、保存状态、收货时间等进行核对记录。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和非生物材料、比较样品材料以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其他鉴定材料。
第十三条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案件的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法务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时间。
第十四条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属于本机构法证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目的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鉴定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足,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补充后能够满足评价需要的,应当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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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案件中是否属于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的残疾评估需要向合格的司法评估办公室申请残疾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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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组织考核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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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工伤,不能考核工作能力,只能考核个人残疾,由当地司法鉴定机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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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诉讼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委托法务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法务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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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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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如果不是工伤,但不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而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身伤害致残程度分级》适用的,也可以进行。 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中职工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等级》不适用
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分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救治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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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伤发生后没有必要做伤残鉴定,如果确定为工伤,经医治后,并没有实际影响肢体功能障碍,不符合伤残标准,那么就没有必要做鉴定,只要单位与个人之间没有分歧。 如果一方不同意,仍然需要经过残疾评估程序,并在计算之前出具是否构成残疾等级的证明。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将工伤认定申请书面通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认定工作,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
根据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需要根据工伤认定作出决定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尚未作出认定期间,中止认定工伤认定的期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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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行。 如果不是工伤,但不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而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身伤害致残程度分级》适用的,也可以进行。 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中职工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等级》不适用
1. 大手指骨折算作工伤。
需要逐案分析。 不同的身体部位有不同的识别残疾的标准; 相同的身体部位,损伤程度不同,确定残疾程度的标准也不同。 受害人手腕骨折需要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具体结果以鉴定结果为准,可参照《人为伤害致残程度分类》。
如属工伤,请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具体结果以鉴定结果为准,可参考《劳动能力鉴定中职工工伤及职业病残疾程度》。
3.为什么左尺骨桡骨骨折不能被评为残疾?
由于骨折不符合分级标准,因此残疾不分级。 虽然骨折通常用于评估残疾程度,但骨折并不是工伤等级的主要依据。 工伤分级是有标准的,有必要进行工伤评估。
只有在与工伤有关的评估后证明他们有功能障碍或残疾时,才会进行评级。 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残疾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评,最终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最终鉴定结论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待遇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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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没有工伤鉴定是不允许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认定影响工伤劳动能力的残疾程度,没有工伤鉴定,工伤是否未经法律确认,不能进行伤残鉴定。
职工在事故中受伤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 向协调区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 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协调区域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认定工伤的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关于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检验报告复印件或复印件等完整的病历资料;
(三)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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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工伤认定和残疾认定其实是一回事,当事人没有做工伤认定,即放弃了残疾认定(两者其实是一回事,完整的学名应该叫:劳动能力鉴定); 为工伤职工提供保险待遇的劳动能力考核的依据和前提,也是工伤保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待遇的有关材料。 第24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考核委员会和设区市级劳动能力考核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和省级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分别设区。劳动能力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 纳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资格; (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 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 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这是不合理或不合法的。 初次考核费,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保(工伤保险**)支付; 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
不存在工伤的法定休息时间问题。
休息时间主要取决于受伤程度,由医院的建议确定,即在发生工伤入院**的情况下,出院时医疗总结会有医生的命令,医生关于休息多长时间的建议将按照这个时间。 >>>More
具体伤残程度取决于恢复情况,根据工伤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程度的判定标准,如果是10级左右的伤残,建议再次申请伤残认定。 >>>More